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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管理規定範文8篇 「解讀戶籍管理規定:規範彰顯公平與公正」

本文將介紹戶籍管理規定範文,以幫助讀者瞭解我國戶籍管理制度及其重要內容。戶籍管理規定是為了確保公民的合法權益、統一管理人口資訊而制定的重要法規。通過闡述範文,希望讀者能夠更好地瞭解戶籍管理的基本原則和具體操作指南,為社會治理提供有效參考。

戶籍管理規定範文8篇 「解讀戶籍管理規定:規範彰顯公平與公正」

第1篇

為提高公司員工整體形象和精神面貌,規範公司形象管理,特對員工工裝管理做如下規定。

2、 女員工工裝每套五件套,每人兩套,每套120元,所有員工不設洗工裝日。

3、 班長{含保安外的男員工}以上管理人員人每人兩套工裝,每年補助150元,共補助兩年,不設洗工裝日。要求外套為黑色或藍色西服,襯衣為白襯衣,必須打領打;夏季為白色短袖,黑或藍色褲子{女士可以著裝黑或藍裙子}。

4、 保安夏裝每人兩套,發放夏裝時需繳納工裝費用40元,離職時工裝歸個人所有。冬裝根據市場行情制定價格,每人兩套,折舊與女員工相同。 裝制定標準

1、 公司辦公室統一制定換季工裝的調整時間,員工著裝應保持清潔、整潔、美觀、大方,任何人不得修、損壞工裝的整體設計,為防止丟失,丟失工裝者按原價賠償。

2、 員工工作不滿一年離職者,少工作一個月,每月按工裝摺舊20元,最高折舊扣100元,同時工裝收回;工作超過一年但不滿兩年離職者,少工作一個月,每月扣工裝摺舊10

元,最高折舊扣50元,同時工裝收回;工作滿兩年{含兩年}以上離職者,不再扣除工裝摺舊費,同時工裝收回。

3、 班長{含保安外的男員工}以上管理人員,按照公司統一要求自己做工裝,自轉正後的第一月開始,每工作一個月補助10元,工作滿一年者,共補助150元,離職當月不再補助,工裝歸個人所有。

4、 己補助150元的管理人員,第一年未工作滿一年離職的,每少工作一個月,每月扣10元;工作滿一年後按每月補助10元執行,只補助一年,共補助150元,離職當月不再補助,工裝歸個人所有。

5、 工裝已到位的員工,須在上班時間著工裝,暫無工裝人員,在上班時須著裝與公司工裝款式、顏色相近的衣服。各部門負責人及時檢查本部門員工的著裝情況,確保員工著裝達到良好的效果,維護本公司的整體形象。

6、 所有員工工作時間著裝標準的管理按公司下發的《員工現場管理規範》執行。

五、凡有以下情況者,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的處罰或辭退;

六、本規定與以前有衝突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未涉及部分以原規定為準。

七、本規定自二0xx年六月一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辦公室。

戶籍管理規定範文8篇 「解讀戶籍管理規定:規範彰顯公平與公正」 第2張

第2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常住戶口管理工作,切實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戶口管理是指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手續的辦理,以及《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等戶口證件的申請、簽發。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辦理戶口登記,戶口遷移,以及申請、簽發《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等戶口證件,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居民身份證》的申請、簽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是本市戶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公安分、縣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許可權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戶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居民應當依法在經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記常住戶口。常住戶口登記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本市居民應當如實申報《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所列的戶口登記專案。

第八條 嬰兒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並統一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超過一年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經區、縣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稽核批准後,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集體戶口和學生集體戶口人員,其所生嬰兒出生登記按照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現役軍人所生嬰兒在本市申報出生登記,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母親為駐滬部隊現役軍人,其所生嬰兒可以在女軍人部隊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應徵入伍,其所生嬰兒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第十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原本市居民,現旅居國、境外,其在國內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居民,其在國、境外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父或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本市居民應徵入伍的,應當在入伍前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出戶口。

軍人復員、轉業或者退伍的,應當向安置入戶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應當向原戶口登出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二條 出國、出境的本市居民不登出戶口。已在國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關規定申報登出戶口。

未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要求回滬恢復戶口的原本市居民,經公安分、縣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登記手續。

已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因投親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滬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經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被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本市居民不登出戶口。

因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已被登出戶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者被監外執行後,應當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四條 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應當登出戶口。

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應當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五條 本市居民因應徵入伍、出國、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登出戶口,要求恢復戶口的,應當在原戶口登出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原戶口登出地住址發生變動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六條 戶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人因故無法辦理遷移手續的,可書面委託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

涉及全戶遷移的,遷移人應當書面委託戶主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戶內成員辦理。

涉及集體戶口人員戶口遷移的,已隨遷移人在集體戶內辦理戶口登記的居民應當隨遷移人一起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 第十七條 涉及60歲以上老年人的戶口遷移,如遷(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應當當面徵得老年人同意,並由老年人在同意戶口遷(移)出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遷(移)入地住房系60歲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戶口遷(移)入,應當當面徵得老年人同意,並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第十八條 本市非農業戶口居民(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以購買、交換、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後公房等住房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本市農業戶口居民以購買、繼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後公房等住房所有權的,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並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第十九條 本市居民系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的,經其同意,其本市非農業戶口的直系親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可以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本市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

第二十條 本市農業戶口居民,經遷(移)入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遷(移)入本市非農業戶口配偶、父母、子女處,並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本市農業戶口居民,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或者集體土地承包人及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農業戶口配偶、父母、子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第二十一條 本市非農業戶口居民(本市白茅嶺、軍天湖、上海、川東4個農場戶口,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因離婚、原居住地房屋動遷、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經房屋產權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農業戶口的非直系親

屬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入戶手續。

第二十二條 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無法變更房屋權證或者因正當理由無房屋權證,經戶內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遷(移)入戶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市家庭戶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戶口一律不遷(移)入學校;本市集體戶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戶口可以遷(移)入學校;被錄取的新生原為本市農業戶口的,可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農轉非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市居民的戶口登記專案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以及農業戶戶主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戶主:

(一)原戶主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

集體戶申請變更戶主的,應當由單位主管部門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

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員,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條 本市居民因醫學變性的,可以變更性別。

第二十八條 本市居民已隨父或隨母登記民族,現要隨另一方登記的,

第二十九條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公安派出所登記的出生日期確實不一致的,可以變更出生日期。國家幹部變更出生日期,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辦理。

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員,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出生地:

第三十一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籍貫:

第三十二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公民身份號碼:

第三十三條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情況、身高、服務處所和職業等戶口登記專案發生變化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

第三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戶口登記專案變更,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稽核後予以直接辦理。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戶口登記專案變更,應當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稽核後,報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予以辦理。 第三十五條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記差錯導致居民的常住戶口登記專案與實際不符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居民本人發現登記差錯,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經公安派出所調查屬實後,辦理更正手續。

第三十六條 家庭成員同住一處、共同生活的可立為一戶;一人獨居的可單立為一戶。

公安派出所憑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或《租

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房屋憑證辦理家庭戶的立戶手續。

第三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設立職工集體戶:

(一)單位設集體戶口地址的宿舍房屋產權為本單位所有;

在本市他處無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經其單位同意,戶口可以遷(移)入本單位的職工集體戶內。

第三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大中專院校,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戶:

(一)經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及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第三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實際需要擇址設立公共戶。 本市居民(含本市戶口待定人員)因房屋出售、房屋拆遷、婚姻關係變化、租賃房退租等原因確無他處落戶的,或因家庭矛盾、集體戶所在單位不同意遷入等原因造成不能辦理正常落戶手續的,可向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在公共戶辦理戶口登記,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入戶手續。

第四十條 本市居民因婚姻關係變化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同號分戶,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分戶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市居民在戶內所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並戶,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並戶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市居民因購買、交換、分配或繼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戶的,由公安派出所發給《居民戶口簿》。

戶主戶口遷(移)出戶或戶口登出的,公安派出所應收回原《居民戶口簿》,簽發新的《居民戶口簿》。

第四十三條 本市居民遺失《居民戶口簿》,應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失。自報失之日起三十日內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補發。期間,

居民需使用《居民戶口簿》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戶籍證明》。

?居民戶口簿》補發後,原《居民戶口簿》自然作廢;對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戶口簿》,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條 本市居民在本市範圍內辦理戶口網上遷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戶口遷移證》。遷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範圍內遷移不適用網上遷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戶口遷移證》。

第四十五條 持證人遺失《戶口遷移證》的,應當及時到發證地公安派出所報失並提出補發申請,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予以補發。

第四十六條 《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而未報入戶口的,持證人應到原發證公安派出所申請換髮,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重新開具。

第四十七條 凡《居民戶口簿》沒有記載的戶口登記內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戶籍證明》。對《居民戶口簿》已記載的內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戶籍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據居民的申請出具《戶籍證明》: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無法獲得《居民戶口簿》,經民警調查確需出具《戶籍證明》;

?戶籍證明》只限國內使用(港、澳、臺地區除外)。《戶籍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過期作廢。

第四十八條 本市居民進行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戶口登記專案的更改以及申請各類戶口證件,應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視窗服務告知單》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 本市居民違反本規定,在戶口登記、專案變更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在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遷移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登出其弄虛作假取得的戶口,並退回原戶口遷出地;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戶口管理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條 本市白茅嶺、軍天湖、上海、川東4個農場人員的戶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戶口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二:《房屋產權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

第3篇

為了加強就餐管理,保證就餐秩序,營造一個溫馨、衛生、整潔的就餐環境,特制定做好公司伙食及用餐後勤保障工作。特制定此管理辦法。

第一條、 公司為員工定時供應午餐,就餐時間統一規定為:

午餐時間:12:00—13:00 (就餐時間隨季節調整再行通知)

第二條、 嚴格遵守就餐時間,不得提前或滯後用餐,保證在規定時間段就

餐完畢,超過規定時間,食堂不再提供用餐,避擴音早用餐或佔用辦公時間用餐等不遵守時間秩序的情況出現。

第三條、 自覺維護就餐秩序,按照先後次序排隊取餐。取餐時也要注意保持秩序,做到耐心等待和相互禮讓。

第四條、 公司為每位員工統一配備餐具一套(飯盒以及飯勺一個),自行保管,也可放置茶水間的餐具櫃統一保管。若有遺失,自行負責購置新餐具。

第五條、 公司指定就餐地點為洽談室、司機休息室,所有員工均只能在此

第六條、 用餐時要注意保持安靜,禁止高聲喧譁、起鬨、敲碗等不文明行為,一經發現,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直接罰款罰款50元/次。

第七條、 用餐提倡節約,支援光碟行動,反對浪費。就餐時所有員工,視自身情況而定,吃多少飯菜打多少量。用餐結束後,米飯多於20粒,菜品殘羹多於餐具容量四分之一的,一經發現,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直接罰款罰款50元/次。

第八條、 用餐時,不得將飯菜殘羹隨意丟棄在餐桌上,同時,不得隨地亂扔亂丟。用餐後,各人員必須將自己所坐位置衛生清理好。每天實現輪班清點衛生檢查制,一旦檢查不合格,第一次口頭警告,

第九條、 用餐結束後,殘羹倒入垃圾桶內,所有人員自行清洗各自餐具,必須在茶水間清洗餐具,不得在其他地方清洗餐具,以免堵塞下水通道。

第十條、 對食堂的飯菜質量有意見者,可向辦公室協商解決和完善。辦公室整理後及時對好建議進行採納、改進。促進食堂的健康運營,切實為員工做好後勤保障。

一、 員工憑工作證用餐,外來人員就餐憑臨時就餐卡;

二、 公司各部門每天上午10點前,必須將本部門當日就餐人數報至前臺;

三、 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外來人員就餐,一律實行登記報批制度,由相關業務部門申請報辦公室批准後,方可安排就餐。

四、 公司員工親屬在公司就餐,由員工本人向辦公室提出申請,其就餐費用從該員工工資中扣除。

第十二條、 食堂物品採購由食堂負責人提出申請,辦公室安排人員進行定期不定期市場詢價,安排採購人員進行採購,食堂負責人進行質量和數量的驗收,做到相互配合,相互監督。

第4篇

禮品:外部單位或個人因工作關係贈予我公司個人或部門的物品,我公司因工作需要贈予外部單位或個人的物品。

3.3 各部門負責將各自因工作關係而接收的禮品繳於經理室,負責本部門對外贈送禮品的採購申報。

4.1.1 公司員工原則上不得接收業務關聯單位的非法酬金或禮品。對於業務關聯單位給予的酬金或禮品無法推辭時,接收人一律自收受之日(出差人員回公司)起三個工作日內上繳公司經理室,並在qg/hx19.05表1《禮品收受、處理登記表》中進行登記。

4.1.2 對於應登記上繳的禮品、禮金,相關人員如在規定期限內不登記上繳或不

如實登記上繳,責令退回收受禮品、禮金外,經理室將視情節給予負激勵100~1000元,並通報批評,嚴重者可辭退,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1.3 公司禮品由經理室統一建立臺帳,詳細記錄禮品名稱、數量、來源、接收日期、接收部門、處理方式、處理人等,並對禮品實物的收入和支出情況進行登記。

4.1.4 對於各部門上繳的禮品,如果是實物(飾品、食品等),價值在200元以下的,由經理室直接進行處理;價值在200元以上的,由經理室提交處理意見報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處理;如果禮品是現金或相當於現金的禮券等,則交由財務部處理。

常規禮品指如煙、酒、銅工藝品、茶葉等。常規禮品購買:當禮品需要增補時,由經理室祕書填寫qg/hx19.05表2《工作聯絡單》,經主管經理批准後,由經辦人負責採購。經理祕書負責對禮品驗收,填寫qg/hx16.06表1《入庫單》入庫並加入存貨分類賬。

非常規禮品(常規禮品之外的禮品)購買:由相關部門提出,經總經理批准後,交由經理室祕書購買(特殊情況下,各部門需自行購買禮品的,也需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購買)。購買後交經理室統一登記、辦理出入庫手續、儲存。

4.2.2 各部門在領用禮品時應出具相應的聯絡單,單次領取禮品價值在1000元以下,部門主管稽核,經主管經理審批後可直接領取;單次領取禮品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需主管經理稽核,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領取。

4.2.3 禮品領取時,需填寫領料單,經理室祕書應如數登記,並註明領用人、領用批准人及其他相關內容。

4.2.4 各部門領取的禮品發生結餘時,應及時退回經理室,由經理室重新進行登記儲存。

4.3 經理室需定期對禮品進行清點核查,確保禮品帳物一致。

4.4 經理室祕書每月月末對本月禮品領用填報各部門禮品費用匯總表,報財務部稽核。

第5篇

凡是現場不需要的廢品、呆滯物件,廢置工裝、裝置等都屬不要物。不要物應及時進行清理,清除出生產作業現場。

必須按公司有關廢棄處理制度、流程處理廢置物,避免給公司帶來損失。

清除呆滯、廢置物時,必須與歸口管理部門協調解決。6s管理制度。未經許可不得任意轉嫁到其他責任部門區域,嚴禁亂扔亂放。

凡暫時無法清除出現場的不要物,應規範場地整齊放置,掛牌待處理品加以標識,並限期清除出現場。

區域負責人應經常核對計劃,定期清理整頓現場的工件物料,清除不要物,騰出空間,最大限度地減輕現場區域負荷。

整頓擺放按照分類、規範化要求,符合定點(放置在合適的地點),定容(採用合適的容器和顏色),定量(規定合適的數量)三原則。

工件、物料(零部件、半成品、成品、原材料、輔助材料、配套用品等)應擺放在工裝架、物料架、托盤或枕木上,符合三定三要素原則;要求擺放整齊規範,不著地、不佔道、不壓線。不允許雜亂混放。凡配送、轉運、外協的工件物料應按要求擺放在區域內,該區域責任人負責協調和落實整頓到位,並對違規行為予以相應的處罰。6s管理制度。

裝置(加工機器、焊接裝置、切割裝置、噴塗裝置、起重裝置等)應合理佈置,與其它物品分離,便於安全操作、維護保養和日常清理。移動裝置定位放置,配套氣瓶要使用固定架(乙炔瓶與氧氣瓶間隔為不小於5米)。焊機按統一方式規範繞線擺放,不靠窗戶牆邊放置,防止雨水受潮。裝置所用各種管、線應合理佈置,規範走線,防止現場混亂。

工位器具(工件架、物料架、工具櫃、工作平臺、托盤、零件盒、枕墊物等)應分類、規範擺放整齊,並保持整潔,不得亂丟亂放或雜亂混放。

轉運車輛(叉車、小拖車、貨車等)應擺放在給定位置,且有定位線標示。

垃圾箱定位放置在定位線區內。垃圾超過警示線應及時進行清理。

責任區域內要做好有關設施(電器、廠房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及時做好維護修復工作。

責任區域要做好日常的整理、整頓、清掃工作,維護清潔效果,按要求填寫6s實施相關記錄。

生產現場必須保持通道暢通,維護通道秩序。凡因轉運工件需臨時佔道時,必須經部門負責人同意,並按規範要求放好臨時佔道牌,嚴禁違規和無序佔道。行車吊鉤、操格手柄不應停放在過道中並按規定高度放置,以免影響通行。

劃線標示:通道線為黃色,線寬120mm;行車標示線為黃色,線寬100mm;責任區域線為黃色,線寬80mm;定位線為黃色,線寬30mm(如垃圾箱定位)。

現場責任區域標示:應明確責任區域以及責任人,立牌標示。

工具櫃、電器櫃(盒)、裝置、工裝、工位器具、工件物料標示:按規範貼裝標籤標牌。現場工位器具應統一油漆顏色(灰色為宜)。

凡屬公共區域劃線問題報行政本部統籌規範策劃,並通過董辦運營部核定實施。

維持廠房內設施、地面、工件乾淨清潔。應及時清掃積灰,清除垃圾,清除積水、油汙等。

各部門應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遵守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措施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生產現場員工必須按崗位要求穿戴勞保、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防砸鞋、防毒口罩、耳塞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安全意外事件發生。

各部門對於違反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的情況必須嚴肅查處,安全事故必須四不放過。

各部門辦公區域6s管理依照t;文明辦公規定>,符合本6s管理制度。

各部門應充分認識辦公區6s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維護部門辦公區6s形象。部門6s專(兼)幹根據辦公區t;6s管理考核標準>和屬地原則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考核、協調反饋、落實整改。

辦公設施及用品應按規定要求定點、分類、整齊、規範擺放;完好、乾淨;標識清楚、專人管理;無亂塗亂畫亂張貼;個人用品定點存放置,公用辦公用品應指定位置集中規範存放。

辦公桌上應有個人工作崗位卡。辦公桌面上不得放置與辦公無關的物件,辦公桌下面不得放置與辦公無關的閒雜物品。下班時應對辦公桌、辦公區域進行整理、整頓、清掃、清潔。

辦公現場破損的辦公傢俱應及時報行政本部維修或更新處置。

檔案資料管理:分類標識、歸檔,定點、規範擺放;或按規定定期清理、銷燬;涉密檔案資料要按規定存放,更不得擅自帶出辦公室;涉密檔案借閱和影印必須按有關保密制度執行。

電子文件管理:嚴格控制涉密共享檔案的使用許可權;未經批准不得利用電子郵

件向任何人傳遞涉密資訊;螢幕保護設定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

部門安全管理:明確部門主管為安全保密負責人,部門專(兼)職保密員履行安全保密監督檢查職責;下班後所有保密文件及資料都必須處於保密狀態;言談不涉及公司保密內容;離司人員離司前要將有關檔案資料全部交出,並對交接過程進行監控。

衛生間設施(包括房間門、窗、牆面、地面、水管龍頭、洗手檯櫃、電燈電器及其它設施)必須保持完好狀態。

衛生間應按要求備好衛生紙,保證各間蹲位有衛生紙。

衛生間應保持清潔,及時做好各項清理、清掃、清潔工作。

衛生間應加強監督控制,對違規吸菸人員亂丟菸頭、菸灰、煙盒者按規定處罰。

衛生間嚴禁塗鴉,對違規亂寫亂畫者從重處罰直至辭退。

公共區域由行政本部負責巡查,及時清除違規佔道車輛、物品,清除廢雜物、垃圾,打掃或清洗門窗和相關設施,維持日常清潔衛生;按制度落實車輛管制

公共區域的基建垃圾由基建辦落實清理整改;工業垃圾由就近責任部門協調處理,不得推委和拖延處置。

凡屬公司重大接待活動統一安排的整改指令,各事業部、部門必須顧全大局,全力、及時完成責任區域整改任務。

各部門應認真組織做好誓詞培訓和早操活動。應採取多種形式對員工進行素質素養方面的培訓,大力倡導三一文化,抓好文明辦公、文明生產,培養團隊過硬的精神風貌,提升員工意識素養,形成良好的行為規範習慣。

員工應注意儀容儀表和自身形象,按規定著裝,佩帶工卡,及時修理邊幅,注意文明用語,講究文明禮貌。

生產工人應列隊下班,上下班、就餐不得穿髒工作服進出公司大門和食堂。

上班時間應無呆坐、磕睡、閒談;無溜崗、串崗、睡崗;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按公司規定嚴禁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區域抽菸、嚼檳榔。

各部門按6s日檢通報或董辦運營部整改通知書要求,在限期內組織完成相關整改事項。對現場限時整改實施確有困難的,由責任部門擬報整改方案反饋協調,可酌情另行考核處理。

責任部門對處罰不服時可以向主管公司領導申訴,但不得藉口延誤現場問題整改。對於沒有安排落實整改的部門加倍處罰,按6s處罰條例連帶處罰部門主管。

未按公司要求完成重大接待活動整改指令、影響公司整體接待活動的部門,落實責任人從重處罰。

各部門應加強所屬責任區域6s自檢自查和考核獎懲,落實整改。

董辦運營部根據t;6s管理考核標準>和t;生產工作現場6s管理處罰條例>(附件五)及本制度實施考核獎懲。必要時組織有關人員對各部門6s管理進行全面大檢查和考核評比活動。

部門所屬責任區域受到董事長批評時,每次處罰責任部門50—100分。

一般6s獎罰由董辦運營部主管公司領導批准;重要6s獎罰報董事長批准。

董辦運營部每月將各部門6s考核獎罰情況統計反饋人力資源部執行。

6s考核的罰款金依據t;行政處分條例>在月工資中扣除。

集團各部門6s管理人員考核管理情況部分績效由董辦運營部彙總,納入績效考核。

第6篇

4.1 接收站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處室,其主要職責是:

4.1.2 門衛人員對進入接收站的所有人員進行禁菸提示和檢查。

5.1.1 裝置周界圍牆內目前指定為非吸菸區,例如:操作室,控制室,工藝區,試驗室,碼頭區等。

5.2.2 到訪者,供貨商,顧客和承包商均被耍求遵守吸菸制度。

5.2.3 到訪者,供貨商,顧客和承包商需將隨身攜帶的煙火寄存在門衛方可進入。

5.2.3 火柴與打火機:除持有經批准的工作許可證外,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及其它形式的明火。違反本制度規定將被視作嚴重違紀行為。

第7篇

為切實加強學校空調的使用管理,保障學校空調使用的合理性,增強使用學校空調的規範意識,建立節約型校園,進一步強化節能意識,延長空調的使用壽命,特對學校空調使用作如下規定:

1.實行專人負責。各場所空調管理負責人具體明確如下:教師辦公室確定一人負責;行政辦公室為所在人員;行政樓會客室、會議室、報告廳為活動主持人;微機教室為上課教師;教室為各班主任和上課教師;學生宿舍為當值宿管員;傳達室為當值保安。

2.溫度控制規定。按本市釋出的當天天氣報告和具體通知,夏季室外氣溫在攝氏30℃以上或冬季室外氣溫在攝氏2℃以下,方可開機使用空調;空調使用時溫度設定的規定:製冷最低不低於26℃,制熱最高不高於20℃。教室空調和特定場所的空調使用由學校統一安排。學生宿舍空調使用由學校政教處具體安排通知。

3.節約安全用電。辦公室和教室無人時應及時關機。不得隨意開啟空調外殼,不得私自拆裝空調及空調開關,也不得隨意在空調線路上亂接線,如造成損失由當事人與負責人共同承擔。

4.遙控器領用保管。空調遙控器由負責人領用保管,當負責人搬離本辦公室時,應及時辦理空調遙控器移交手續。長期不使用空調時,應取出遙控器電池,以免損壞遙控器。

5.做好空調維護。空調一旦出現故障,各負責人應及時報告總務處,由總務處請專人維修。總務處應經常對全校的空調線路、開關、接線盒等設施裝置進行常規檢查和維護,發現故障及時修理。

6.加強巡視檢查。總務處和值周值日教師加強巡視,如發現違規使用應及時處理並記錄彙報。違反空調溫度控制規定的、無人情況下空調未關的等情況,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影響其學期考核。本條規定適用於學校其它所有用電裝置的日常管理。

第8篇

第一條 為加強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保障外地來京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首都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無本市常住戶口,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京暫住的人員(以下簡稱外地來京人員)。

第三條 本市各級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外地來京人員的戶籍管理工作。

第四條 居(村)民委員會和僱用、留宿外地來京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外地來京人員的戶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來京人員較多的地區,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戶籍協管員,協助公安機關對外地來京人員進行戶籍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對外地來京人員實行暫住登記和《暫住證》制度。

?暫住證》是外地來京人員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證明。對未取得《暫住證》的外地來京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經營場所;勞動行政機關不予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戶籍管理對外地來京人員規模進行控制。對外地來京人員相對集中的地區,應當採取有效的疏導措施,使暫住在該地區的外地來京人員的數量,不超過外地來京人員所佔當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外地來京人員到達本市後,必須在3日內按下列規定申報暫住登記。其中,年滿16週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1個月的或者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登記的同時申領《暫住證》。

(一)暫住在本市居民或者農民戶內的人員,由戶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戶主的戶口簿,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二)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工棚內的人員,由留住單位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三)暫住在出租房內的人員,由房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戶口簿和《房屋租賃許可證》、《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四)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的人員,由店方進行住宿登記;對其中應當申領《暫住證》的人員,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

外地來京人員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應當提交以下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原籍鄉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育齡婦女應當提交原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二)育齡婦女無原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的;

(六)製作、販賣假冒偽劣商品、倒賣各種票證、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員;

(七)其他從事危害社會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動的人員。

已辦理《暫住證》的人員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吊銷其《暫住證》。

第十條 對各項證件和證明材料齊備、符合條件的外地來京人員,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申領之日起10日核心發《暫住證》。

對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暫住證》上註明系來京務工經商。《暫住證》上未予註明的,勞動行政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1年,逾期作廢。《暫住證》有效期滿後仍需暫住本市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期滿前10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

第十二條 外地來京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當持《暫住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遷出登記,並向新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第十三條 外地來京人員離開本市,應當向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登出登記;已領取《暫住證》的,應當將《暫住證》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條 外地來京人員遺失《暫住證》的,應當及時向暫住地公安機關報告,按照規定重新補辦。

第十五條 《暫住證》由外地來京人員隨身攜帶,以備查驗。

第十六條 外地來京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或者辦理《暫住證》變更登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工本費和手續費。

第十七條 僱用、留宿外地來京人員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與所在地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承擔以下治安責任:

(二)帶領或者督促外地來京人員及時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離京時登出暫住戶口;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報暫住登記、未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六)發現外地來京人員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外地來京人員不按規定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或者變更登記的,責令補辦,並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二)外地來京人員拒絕、阻礙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查驗《暫住證》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以15日以下拘留;

(三)外地來京人員冒領、冒用、轉借、轉讓、塗改《暫住證》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偽造、買賣《暫住證》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向無《暫住證》的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責令改正,並按照每留住1人處以月租金3倍以下的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

(五)對招用無《暫住證》的外地來京人員或者為其提供經營場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每招用或者容留1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港、澳、合同胞和華僑來京暫住的戶籍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釋出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暫住人口戶口管理的規定》和《市公安局實施〈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暫住人口戶口管理的規定〉的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