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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部學籍管理規定範例

學籍管理是學校管理的常規工作,為嚴格我校學籍管理,為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學秩序,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使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省教基檔案精神及市、區學籍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特制定我校學籍管理制度。

國中部學籍管理規定範例

一.入學

第一條:按照省、市、區有關普通中學招生規定,凡符合招生條件,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由我校發給新生入學、錄取通知書,新生憑入學、錄取通知書到校報到入學。

國中部按國小畢業生免予升學考試就近入學的規定,由國小推薦入學。普通中學新生入學年齡,國中一般為12或13週歲,特殊情況年齡可適當放寬,我校一律不招收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錄取的新生,不接收已被其它中學錄取的新生。外區調劑我區的新生按規定要求可錄取放的招收入學。

  第二條:凡被我校錄取的新生,必須按時間持入學錄取通知書到校報到入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入學者,必須在規定報到時間內申述理由,並持因事證明,向學校請假(請假時間一般在一個月以內)。無故逾期一週不報到入學者,由學校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對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他們送其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否則不予錄取註冊。

第三條:我校在新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將新生註冊名單報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備案。新生按統一規定編列學號,取得正式學籍。學生休學、復學學籍號保持不變,直至畢業。

第四條:未報到入學的新生,因病休學後治療者,按休學規定辦理。

第五條:我校班級學額,每班控制在50人,限額54人(包括轉學、復學生)。

二.升級、畢業、結業

第六條:學生凡學年成績不及格的學科均應補考。國中學生補考合格後即可升級,取消留級。

第七條:學生修業期滿,德、智、體考核合格,就准予按時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蓋校長簽字章,騎縫加蓋學校公章;畢業證書由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查、驗印(在照片右下角加蓋教育局學籍管理專用章);畢業證書存根加蓋校長私名章,方為有效。

第八條:學生畢業嚴格要求。國中畢業班學生無學年成績或學年成績語文、數學兩科或任何三科成績不及格,或思想品德考查不合格,或未達到體育合格標準,或留校察看處分尚未撤銷的,均不予畢業。

第九條:對修業期滿不能畢業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書,不得留級重讀。

第十條:學生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經考試確能達到高一年級水平者,由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准予跳級,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提前報考高一級學校並被錄取的學生,或參加全國性學科競賽成績優異而被錄取的學生,准予提前畢業,可憑在校最後學年成績發給畢業證書。

三.獎勵、處分

第十二條:學校每學年評選一次“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和先進集體,發給獎狀,以資鼓勵。對某一方面表現突出,或進步很大的學生,也應予以表揚。

第十三條:對犯錯誤的學生,要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對違反校紀校規和學生守則,甚至擾亂社會治安的學生須視情節輕重本人對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以一年為限)等處分,對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可送工讀學校教育、學習。對學生的處分,由班主任會同任課教師提出,經國中部審查屬實後,報經校務會議討論決定。屬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校長批准公佈。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改正了錯誤或有顯著進步者,應由班主任提出,經班級評議、學校批准,及時或提前撤銷處分。對受處分學生的改過表現,應予鼓勵。撤銷處分後,不影響他們入隊、入團。

第十四條:學生受到獎勵、處分和撤銷處分,都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和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四.休學、復學、轉學 、借讀

第十五條:學生因病和其它特殊情況確需休學的,須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校申請,由班主任核實後提出意見,經國中部審查,校長批准,發給休學證明。休學時間為一年,一般不得提前復學。因病尚未痊癒,可繼續休學一學年。在同一學段,申請休學不得超過兩次。畢業班學生休學的審批要從嚴掌握。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報考或轉入他校。

第十六條:休學期滿後,須及時申請復學。因病休學期滿復學,須持縣以上醫院的康復證明,復學後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到期不辦理復學手續,應動員按時復學。

第十七條:學生在一學期內,因病或特殊情況請假缺課時間連續超過兩個月,跟班學習有困難,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休學。

第十八條:我校在校學生不得退學。學生在一個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一月以上者,對學生要批評教育並給予紀律處分,責令改正。

第十九條:轉學須在新學期開學前進行,學期中一般不予辦理。轉學須由學生家長或其監護人向所在學校書面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後,跨縣(市、區)轉學的,持轉出學校函與轉入學校聯絡,並取回轉入學位的接收函,轉出學校方可開具轉學證,報教育主管部門稽核並蓋學籍專用章,同時攜帶學生國小升國中推薦表、學生學籍登記表。轉入學校應根據學生的轉學證件、轉入地區的戶籍證件、房產證明和家長單位證明,由國中部稽核,編入相銜接的年級學習。轉學證件不全的學生,學校拒絕接收。

七年級新生和畢業年級一般不予轉學,本區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特殊情況由家長申請理由、學校教育主管部門研究處理。

第二十條:休學、復學、轉學(包括轉出和轉入)學生,學校於每

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彙總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因特殊原因需要借讀的學生,需經學校批准,填寫有關表格,由國中部安排。

第二十二條:無論是休學、轉學還是借讀,必須按學校的相關要求,嚴格填寫有關表格,經家長申請,班主任、年級主任與國中部主任把關,方可辦理手續。

第二十三條:學校及所有教師要堅決杜絕學生輟學現象的發生,凡發現有輟學傾向的學生,所有教師必須做好家長及學生的思想工作,儘快動員學生及時返校。

五.健全學籍管理

第二十四條:學校及時、認真地填寫學生學籍資料、保管學生的升學推薦表、體育健康檢卡、體測表等,作為學籍檔案,由國中部永久儲存。

第二十五條:學生轉學後,轉入的學生應帶齊在原學校學籍檔案,轉出學生及時複製並加蓋公章後郵寄或密封由學生自帶轉入學校。

六.附 則

第二十六條: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由教育主管部門給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