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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學生學籍管理條例

成人高等教育學生學籍管理條例

成人高等教育學生學籍管理條例


一、入學與註冊

1、凡參加全國成人高校統一入學考試並經審查合格錄取的學生,學校發給錄取通知書。學生應憑錄取通知書按期報到辦理入學手續。

2、在冊學生每學期須憑學生證辦理註冊手續,每學年須按規定辦理交費手續,學生未經請假逾期兩週不辦理上述手續,按自動退學處理。

3、已註冊的新生由學校建立學籍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報名登記表、學籍登記表、學習成績登記表、獎勵或處分的決定、畢業鑑定等。學生畢業和中途退學時,其中有關檔案由學校寄交學生所在單位歸入本人檔案。

4、新生學生證需蓋學期註冊章方才生效學生證只證明本人的學生身份,不作它用。學生證若有遺失需要申述理由,並經任職單位證明屬實,經學校稽核後辦理補發手續,補發時需繳交手續費。畢業或退學時須按規定將學生證交回,方能領取畢業、結業或肄業證書。

二、考核與成績評定

5、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門課程的考試。考核成績載入學習成績登記表,作為升級和畢業的依據。

6、課程學期總成績的評定在期末考試及格的前提下,平時成績佔20~30%,期末考試成績佔80~70%。平時成績包括作業、實驗以及測驗成績。成績一般以百分制計分,總分滿60分為及格。

7、考核前應對學生完成作業、實驗和缺課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考核資格。

①一門課缺課時數累計超過學時的三分之一者。

②一門課的作業缺交數,超過三分之一者。

③實驗課缺做實驗次數達三分之一者。

8、因幫不能參加考試,須持有關單位證明,於考前向輔導站辦理請假手續。凡擅自缺考或請假未準而缺考者,該課程按曠考處理。

9、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規定》,凡考試作弊(不論是主動或協作作弊也不論其作弊程度如何)者,其該門課程的成績作零分計,並注裡“作弊”字校,再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

10、學生每學期不及格或請假缺考的課程可向班主任申請參加相同課程相關年級的考試。

三、休學、復學、退學及轉專業

11、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休學:

①因健康原因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確係不能堅持學習者;

②因工作原因,一學期缺課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③其他原因必須申請休學者。

12、學生申請休學必須持有關證明,經學校批准辦理休學手續。

13、學生休學時間一般以一年為限。

14、因病休學期要求復學者,要由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其已恢復健康並能堅持學習;因工作原因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由所在單位證明能恢復學習,方可復學。復學申請一般在休學期滿前一個月辦理。

15、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退學或令其退學:

①一學年有四門或四門以上課程經補考後仍不及格者;

②留級一次仍不能升級者;

③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或本人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④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培養者;

⑤因犯有嚴重錯誤或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培養者。

16、學生退字時,按規定辦理退字手續,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學費不退。

17、在籍學生一般不予轉學,如因工作單位調動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僅限於同種類、同層次、同形式之間進行。

學生應持單位證明向中國藥科大學成教育學院申請,經同意後再與轉入學校聯絡,經轉入學校批准後,方可辦理手續。轉入學校應報省教委備案,如發現不合規格者,省教委有權糾正。

四、課程的免修、緩修

18、免修:

①學生已經取得高等自學考試單科結業證書的課程,若其課程內容和教學學時符合現教學計劃的要求,可以申請免修,經學院審查同意,可直接承認其成績。

②主要課程、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原則上不得免修。

③免修課程不得超過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五分之一。

19、緩修:學生如遇特殊原因學習確有困難經單位及成教院同意可申請緩修不影響後繼課程學習的某些課程,緩修課程可隨後繼班級修讀。

五、考勤與紀律

20、學生要嚴格遵守國家法令和學院與輔導站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1、每次面授學生必須按時到輔導站參加教學活動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者,須持有關證明及時向學校履行請假手續。凡未經批准或超假不補辦手續者以曠課論處。

22、對曠課學生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乃至行政處分,曠課時數一學期累計超過三十學時以上,經教育仍不改正者,應令其退學。

六、獎勵與處分

23、經學校全面考核和徵求學生所在單位意見後,凡思想品德好,成績優秀者(各門成績在90分以上或有創造性成果)或班級工作表現突出,各課程成績均在85分以上的學生幹部,可授予“優秀學生”稱號並給予獎勵。

24、凡有違法亂紀行為的學生,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處分。

25、凡受到獎勵或校經處分的學生,學校將及時通報學生所在單位,並歸入學生檔案。

26、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只發給學習證明。

七、結業、結業及肄業

27、學生畢業時,由學校對學生思想品德、學業成績作出全面鑑定。

28、學生在規定的最高學習年限(一般不超過本專業學制的3年)內,經考核思想品德合格,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全格,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29、學生修業達到最高年限,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仍有不及格課程者,不得再給予補考或重修機會,只發給結業證書。

30、凡在校學滿一年以上,考試成績及格,但未能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時,按肄業處理,發給肄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年者,發給學習證明。

八、附則

本條例依據《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函授、夜大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和結合我校校情研究制訂條例的解釋權在學校成人教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