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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宿管部工作條例

學生會宿管部工作條例

學生會宿管部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院學生會的管理,更好的開展我們部門的工作,促使我部朝著制度化、規範化、系統化的方向發展,宿管會參照《學生手冊》、《學生會章程》和《學生會考核辦法》並結合我部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出此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鄭州校區院學生會宿管部全體成員。

第三條 本部門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廣大同學服務,代表廣大同學的利益,反映學生意見,充分發揮學生和學院的橋樑紐帶作用,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我們的口號是:求團結,樹形象,做服務,引思潮!

第四條 成員的義務:努力培養自己的思想道德品質,提高自己的政治修養;刻苦學習專業知識,完成學習任務;嚴格遵守校規校紀;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講究衛生,積極參加學校各種活動;維護本部利益,竭力為學生會服務;及其它應盡義務。

第五條 考核形式:採用分級制的形式,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最後考核結果將作為決定去留的依據。考核結果為良好(含良好)以上者可參加學期末學生會內部評優;考核結果為優秀者可參加院級的評優評先。具體考核細則參照《學生會考核辦法》。

第六條 我部定期召開工作例會。特殊情況下將提前或推遲,屆時已通知為準。每次開會應提前五分鐘到場,如果有事必須提前請假,每學期會議、活動無故遲到六次或缺席四次以上者,將上報主席團將其開除,並將結果進行通報。因違反校規校紀或個人能力難以勝任本職工作者,予以辭退。

第七條 個人辭職時間必須在學期末或學年末的換屆時間,必須寫出辭職報告上交部門。其他時間不予辦理辭職手續。

第八條 平時例會做好會議記錄,學期末每人寫出個人工作總結。不安心本職工作,玩忽工作者予以嚴重警告或辭退。

第九條 本條例由院學生會宿管部負責最終解釋。

第十條 本條例自頒佈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