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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姓名牌管理辦法

員工姓名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形象,提高員工榮譽感,並顯示本公司同仁身份,故全員應配掛名牌。

員工姓名牌管理辦法

第二條 名牌一律掛在上衣上三個釦子間,不得掛於腰際或以其外衣遮蓋,違者以未配名牌處理。

第三條 上班時間,員工應於辦公場所及門市部配掛名牌。

第四條 新進人員於試用期間仍應掛公司名牌,但可不刻名字,期滿後由管理部訂製;離職時應繳回,否則折價賠償100元;任職未滿8個月離職時應扣工本費60元。

第五條 名牌有遺失或損壞,應通知管理部補發,每枚扣繳工本費60元;如為故意損壞,並記小過一次。因公損壞時應報請單位主管簽證後,交管理部補發。

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解僱或移交法辦:

(一)利用名牌在外作不正當的事情者。
(二)將名牌借給非本公司同仁,而在外破壞本公司名譽或肇事者。

第七條 各單位主管應督促所屬員工掛名牌,並由管理部負責追蹤考核工作,未掛者每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起每次罰款20元,第三次(不含)以上者,除罰款外,每次記申誡一次,主管並連帶處分。門市部人員統由門市經理負責督導。

第八條 本辦法經呈總經理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標籤:名牌 員工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