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酒店員工薪酬實施管理辦法
國際酒店員工薪酬實施管理辦法
(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員工工資管理,完善薪資分配體制,結合酒店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市有關勞動人事政策和結合本企業文化相關規章制度、商務酒店自身酒店經營規模,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指導思想
在考慮酒店市場銷售佔有率和酒店經營的支付能力的基礎上,堅持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超過酒店經濟效益增長,員工平均實際收入增長幅度,不超過酒店勞動生產率增長總量的管理原則。
以員工崗位職責、工作複雜性、工作績效、工作技能、工作態度、勞動強度和工作環境等指標綜合考核員工報酬,員工工資適當向風險責任重大、技術含量高的崗位傾斜。
構造適當工資檔次落差,暢通晉升渠道,調動員工積極性的激勵機制。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僅適應南京商貿商務酒店的酒店的各級員工,薪資管理辦法參照遵照本制度執行。
第四條工資體系
1、為使員工工作績效和職位異動在工資上有所體現,酒店現採用月基本工資加效益提成的工資體系。
2、計件/計時工資制的工資體系。
第二章月薪制
第八條適用範圍
酒店所有員工均為臨時聘用,適用於臨時聘請的酒店所有員工。(酒店員工均為臨時聘請的員工)
外聘管理人員、特聘僅為執行總經理、值班經理級、廚房廚師長,相關部分在依據合同的基礎上,可參照本文使用。
第九條工資模式
工資總額=固定工資+崗位工資+職務津貼+超時津貼
固定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計件工資+計時工資
第十條基本工資
參照市平均生活水平、最低工資標準、員工學歷、工作年限等因素綜合考量確定。具體標準詳見《員工工資確定表》
第十一條 職務工資
根據職務性質、崗位責任、工作複雜程度等因素確定,跨多職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應綜合考慮行業差別、專業差別等因素後,確定其適用的具體職等。具體標準詳見《員工工資確定表》
第十二條 工齡工資
為鼓勵員工長期、穩定地為酒店服務,員工為本公司服務每滿1年,每月計發工齡工資。(不含社會服務年限,見附表工齡工資確定表)
工齡工資計發滿5年不再增長。
員工1年內累計以病事假缺勤1個月以上的,不計當年工齡工資。
員工每月15號(含)前增加1年工齡的,從當月起計發全月的工齡工資,每月15號以後增加1年工齡的,從下月起計發全月的工齡工資。
第十三條 績效工資
根據員工當月工作業績、工作態度和工作方法等因素確定。各職等員工績效工資標準詳見《員工確定表》
1、員工的崗位工資+職務津貼+超時津貼,隨員工工作表現、勞動紀律每個月考核後變動或不作變動。
2、督導級(含)以下員工每月的崗位工資的百分之十作為工作績效預留金,依據部門經營績效和部門員工離職率、部門管理業績考核指標。結合效益提成的工資體系考核內容。
3、總經理室各級員工的崗位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作為工作績效預留金,依據部門服務經營管理的績效和部門員工離職率、個人管理業績考核指標。結合年終效益提成的工資體系考核內容。
4、員工績效工資=酒店當月經營業績×員工當月績效終評分
績效工資還包括銷售業務提成、專案提成和計件、計時工資三種變通形式。
計件、計時或加班費的員工工資按酒店規定執行,其缺勤時間不在工資中體現。
第十四條 津貼
各類津貼津貼包括住房津貼(外地員工自行租房)、職位行動電話津貼、工種需求津貼、工齡津貼、值班津貼、假期調休津貼等形式。實行津貼配給的原則是在經營、管理的需要,是簡化人力資源成本需要的基礎上執行
津貼以各相關部門提出,經總經辦稽核並報請酒店執行總經理稽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為準,其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津貼專案或給予津貼。
給予津貼的理由消失後,即取消該項津貼。
住房津貼:因酒店原因未安排在酒店倒班宿舍內住宿的,可向所在部門提出申請,給予一定金額的津貼。
行動電話津貼:因職位和工作性質需要使用行動電話的,可向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報總經辦經按程式報批批准後執行。
5、工種需求津貼:相關部門工種不能按規定排班或酒店因崗位需要經協商後的員工,經所在部門認定的,給予一定金額的補償性工資津貼。
6、調休津貼:員工在節假日、公休日加班,在當月應調休無法安排的,員工所在部門,可向總經辦書面提出申請,按照酒店與員工協商的工資標準給予津貼。
第十五條 績效獎勵
績效獎勵(包括銷售提成)分為月度和年終考核兩各型別。由酒店考核後,根據其實際情況,進行獎勵或扣列,在薪資管理制度制定體現。
年終效益獎勵依據酒店完成經營自標的具體實施細則,由酒店根據企業盈利狀況制定分配方案,報公司董事會批准後予以實施。
第四章工資計算
第十六條 工資支付
1、凡新進員工,三天試工期,期內不合格可不計發工資。合格後其工資自報到上班之日起開始計算。
2、凡離職員工,於離職之日起停發工資。
3、正常支付:酒店員工工資發放日期,次月10日為工資支付日。
4、非常支付:員工或依靠員工收入維持生計的撫養家屬,遇到結婚、生育、受傷、疾病、意外災害或撫養家屬死亡等非常情況時,可以向酒店申請預支工資標準80%內的工資。但以出勤的時間應得工資的為限。
5、特別支付:員工死亡、離職(不含自動離職)時,從批准之日起,辦理相關手續後,酒店支付該員工已出勤工作日數的工資,或扣還應扣款項。
第十七條 月薪制工資按下列方式計算:
1、月薪制員工每月滿勤以30天為標準,如需要按日計算時,可將每月固定工資除以30天得出每日的固定工資。(不能按31天計算)
2、月薪制員工當月出勤天數= 30天―請假天數―2倍曠工天數。
月薪制員工入職、離職時,其當月出勤天數不包括入職以前的當月離職以後的有薪假日,應不予計算工資。
3、月薪制員工當月實發工資總額=(固定工資×當月出勤天數)+(崗位工資+職務津貼+超時津貼)+銷售提成獎勵。
第十八條 月薪制員工請假扣減工資特別規定:
1、跨公休日請假的,公休日有薪假日不予計算工資。
2、跨法定假日請假且當月請假天數低於5天的,享有法定假工資,反之則不享有法定假工資。
3、月請假天數達3(含)日的,銷售獎勵工資減半發放,月請假天數超過6日以上的,銷售獎勵工資不予發放。
4、事假,病假其在請假期間不予以計發任何工資。
5、對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等缺勤情形,扣減工資當依酒店考勤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下列情況對員工的工資不予扣減:
1、工傷醫療期間;30天內發全工資,30天后發基本工資部分。
2、按出差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出差手續的;
3、按考勤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外出登記手續的。
第五章薪資確定及異動
第二十條 新進員工
新進員工工資由用人部門、總經辦按照《員工錄用申請表》、《員工職務工資及績效工資標準表》和實際情況提出薪資建議,報執行總經理總經理核准。值班經理、外聘,特聘員工的工資標準,由執行總經理稽核後,報酒店分管領導批准。
第二十一條薪資異動
1、基於酒店業績成長和社會消費水平的變動,以及員工工作年限形成的工資曲線,對於員工在工作上努力程度,員工崗位變動時,有工資異動必要時,可對員工工資實施加算或減算處理。包括定期調薪、特別調薪、升等/晉級調薪和降等/降級調薪以及工齡異動、津貼異動等異動型別。
2、定期調薪是酒店在以下情況下,對員工基本工資進行調整,具體調薪幅度由酒店執行總經理提出,報分管酒店領導稽核,呈報董事會批准後予以實施。酒店在每年把開業後3個月的(第四個月的1日,)根據上一個年度營業目標達成率,並參照當地消費水平變化等多項因素,由酒店提出底薪調整幅度。
3、特別調薪是指酒店對具備以下事由的員工工資進行調整,具體調薪幅度由員工所屬部門提出,呈報執行總經理批准。調薪於批准之指定日期起實施。
4、員工現有工資水平與同行業工資水平落差過大,由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工資調整幅度。
5、某個員工在職期間職位發生變化,部門可向酒店提出底薪調整申請,經考核後,按照《員工工資確定表》提出底薪調整幅度。
6、試用期轉正/晉級調薪,是對具備以下事由的員工進行職級或職級上調,具體調薪幅度由員工所在部門,依照各工資等級標準評核後,填寫《員工工資異動單》附件交總經辦稽核,並報執行總經理批准。調薪於批准之實施日期起執行。
1)工作業績突出;
2)專業技能進步顯著;
3)對酒店有卓越貢獻;
4)試用期屆滿,確有調薪必要的;
5)其它原因的職務異動;
7、員工職級晉升按下列標準辦理;
1)原來支付的職務工資,高於所晉升職位等級中最低職級的職務工資時,仍按原職務工資在新的職等中重新歸入某個職級。如果所晉升職等中沒有與原職務工資相同的職級,則按相近的原則,歸入職務工資較高的職級。
2)原來支付的職務工資,未達到所晉升職等中最低職級的職務工資時,按所晉升職等中最低職級歸級。
3)降等/降級調薪是對具備以下事由的員工進行職等或職級下調,具體調薪幅度由員工所在部門,依照各等級標準評核後,填寫《員工工資異動單》,交總經辦稽核並呈報總經理批准。調薪於批准之實施日期起執行。
4)工作業績較差;
5)工作技能明顯不符合所任職等職級;
6)工作態度極其惡劣;
7)試用期屆滿,確有薪資下調必要的;
8)其他原因的職位異動:
8、津貼異動是對符合津貼給付或取消條件的某個員工,由總經辦或員工所在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並填寫《員工工資異動單》,呈執行總經理批准。調薪於批准之實施日期起執行。
9、工齡異動是對符合工齡工資給付條件的某個員工,由其所屬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填寫《員工工資異動單》,呈執行總經理批准。
第二十二條員工所領工資包括以下專案:
1、無論外聘、特聘、正常聘用的員工均為稅後工資。
2、社會保險中個人繳納部分
3、員工所領工資應扣除符合酒店規定的各類扣款。
第二十三條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單上簽字(蓋章)確認。
1、每次領取現金工資時應當麵點清,如發現金額不符,應當場提出糾正要求,否則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員工工資體系的改變
酒店可根據實際經營、管理情況的需要,需求對某部門的員工採取“計件/計時制”工資計算方式。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附表:《員工薪資確定表》《工齡工資確定表》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的解釋權、修改權屬於酒店總經辦,並報請董事會辦公會議稽核,經董事長批准後頒佈執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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