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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類跳槽:到對手公司做臥底

據北京晨報報道,又到了人心思動的年底跳槽時節,不少職場人開始算計拿了年終分紅就另謀高就。經瞭解發現,一種另類跳槽也趁機悄悄上演:到對手公司去做“臥底”,刺探經驗情報。專家表示,現實版的“職場無間道”風險較大,輕則損毀聲譽,重則觸犯法律。

公司職員:“老闆派我去做臥底”

另類跳槽:到對手公司做臥底

“老闆派我去對手公司做臥底。”某公司職員張明(化名)最近接到老闆佈置的一項特殊任務:應聘對手公司的某大部門經理職位。老闆許諾,三個月後,張明回到原公司將得到升職提薪等獎勵。這段時間內,張明不僅可以領取對手公司的工資,原公司也會照常給他發月薪。“老闆跟我說清楚了,我去主要是瞭解對手公司的運作和管理機制,帶經驗回來,不用幹盜竊商業機密的事。”

按照計劃,到競爭對手那裡,一切按照正規入職手續辦理,三個月試用期滿,張明可提一個對方不能接受的待遇要求,從而被辭退後再回到原公司。“有朋友建議我,如果去的公司好,就乾脆跳槽;如果不好還有退路,多爽啊!”但張明還是頗有些猶豫,“商場如戰場,臥底畢竟不是好當的。”

 人力部門:臥底行為容易實現

“這種臥底行為,在操作上很容易實現。”某單位人力部門的招聘負責人明確表示,公司很願意聘用對手公司的員工,“因為公司規模相似,跳槽員工上手會很快。”不過為規避風險,公司一般會與管理、研發等關鍵性人才籤協議,規定員工離職若干年內不得在競爭行業內就職。據這位人力負責人透露,具體多少年不得在同行業內就職,則需要和員工具體商談,“目前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

 人力專家:臥底行為損業界名聲

智聯招聘網高階職業顧問郝健說,張明的“臥底”任務並非孤例,但在同質競爭的大環境下,研發流程、產品戰略、管理模式等都已無機密可言。但張明此舉很可能陷自己於尷尬境地:新公司錄用張明,可能也想從他嘴裡瞭解老東家的動向,他實際上已淪為新舊公司的棋子。

“如果該行業企業眾多還好——多個公司的就職經驗會使自己增值;但如果行業內就幾家,這麼做肯定會影響他在業界的名聲。”郝建證實,《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目前公司的《競業禁止協議》一般約定年限為3年,為此支付的競業補償金一般為此人離職前一年年薪的三成到一半。”

法律專家:臥底侵犯商業祕密

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勞動人事方面的任律師認為:“只要不對外公開且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包括公司的內部管理和執行機制等都屬於該單位的商業祕密。張明這麼做,就是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一旦原老闆不肯支付報酬,張明將因事先與原老闆簽訂的協議會因違法在先得不到法律保護,從而沒法討回自己的血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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