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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人員培訓、管理、考核獎懲制度

各類人員培訓、管理、考核與獎懲制度

各類人員培訓、管理、考核獎懲制度

1、提倡在職學習,鼓勵個人自學成才。全院幹部、職工都要按照自己所從事的專業,自覺制定業餘學習計劃,擠時間積極自學,成績顯著者,給予獎勵。

2、有組織、有領導、有計劃地按需要安排脫產或半脫產學習、進修。凡離職或半離職學習的人員,必須努力學習,刻苦鑽研,完成學習任務,但要簽訂學習期間經費負擔合同、明確獎罰條件,按有關規定領取工資等補貼。

3、離職學習人員,一律不安排公休和探親假;凡參加函授、刊授、面授等所佔工作時間,可以公休折頂或議定其他解決辦法。

4、凡單位出錢培養獲得“文憑”的人員,五年內不得要求調出本系統;本單位選送進修人員,三年內不得要求調出。否則,要退回全部學費和學習期間部份工資(含補貼)。

5、凡由組織送出人員的學習經費開支,可按本縣(區、市)有關規定製定承擔開支範圍,統一開支專案,一視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