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底薪”的薪酬制度是否違法
求職者在找工作的時候,尤其是業務營銷類崗位,經常能看到企業的招聘資訊上面標註了“無底薪”三個大字。
“無底薪”是什麼意思?
“無底薪”就是“無責任底薪”,員工無需完成上級交代的任務指標就能得到的薪水。簡單地說,就是員工每個月“保底”的薪水。
案例:
小楊在某求職網站看到一則關於某公司釋出的電話銷售崗位的招聘資訊,上面標註了月收入1萬-2萬。小楊看後心動不已,立馬投了簡歷約好了見面時間。
然而在面試的時候,該家單位的HR告知小楊,該崗位屬於“無底薪,靠業績”的形式。小楊覺得自己被騙了,於是選擇轉身離開了這家公司。
在職場裡,像小楊遇到的這種情況很普遍。無論是中小型企業,還是我們耳熟能詳諸如京東這樣的大企業,也陸續加入了“無底薪”陣營。
從6月份開始,京東取消旗下近18萬名快遞員的底薪,增加快遞員收件任務,攬件數量將計入績效考核,直接影響工資收入,還將快遞員的公積金係數從12%下調至7%。
那麼,包括京東在內的這些企業,對員工實施“無底薪”的薪酬制度是否違法?
小編在這裡毫不猶豫地告訴大家,“無底薪”是否合法,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員工實際發放的工資是否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違法
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不違法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我國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即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是一項強制性規定。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則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無底薪”,意味著勞動者獲得的報酬與其完成的工作量掛鉤,每月的工資不固定,但當月工資或小時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時,就違反了勞動法關於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規定。
月最低工資中是不包括加班工資、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崗位津貼、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以及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而小時最低工資中也不包括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那麼“無底薪”的工作到底要不要做呢?
這個完全看勞動者個人。如果是大學剛畢業,手頭拮据並且沒有客戶資源的情況,小編建議最好不要接受這樣的工作。因為“無底薪”工作的不確定因素太多,無法給生活提供一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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