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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區黨建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XX區黨建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XX區黨建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規範和強化黨的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嚴格責任追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制度規定,結合XX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區各級黨建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及領導小組成員,全區各級黨組織領導班子、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及負有黨建工作職責的領導班子成員和黨的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以下簡稱黨建責任人。

  本辦法所稱的各級黨組織包括黨委(黨組、工委)、總支和支部。

  第三條 全區各級黨建責任人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責任範圍內的黨建工作責任落到實處。

  第四條 對發生需進行責任追究情形的,按照權責對等、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後、治病救人、逐級追究的原則,依規依紀、嚴肅問責。

  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條 推進黨組織自身建設不力,職責範圍內發生下列情形,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一)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不嚴肅,不嚴格執行“三會一課”、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等制度的;

  (二)黨的領導班子自身軟弱渙散,戰鬥力不強,搞無原則紛爭的;

  (三)黨的領導班子自身工作規則、工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或有工作規則、工作制度不執行、執行中打折扣、搞變通的;

  (四)黨的領導班子自身思想教育引領不到位,不及時組織學習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不傳達落實上級黨組織的指示精神和決策部署,領導班子成員思想認識不到位、政治立場不堅定的;

  (五)黨內監督乏力,特別是不發揚黨內民主,剝奪或侵害黨員權利的;

  (六)有其他推進黨組織自身建設不力情形的。

  第六條 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發揮不充分,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中央、市委、區委的決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職責範圍內發生下列情形,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一)在推進政治建設中領導不力,政治站位不高,政治敏感性不強,政治意識和政治規矩缺失,“四個意識”樹立不牢,政治引領作用弱化的;

  (二)在推進經濟建設中領導不力,形勢分析研判不準,貫徹執行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推動城鄉一體化發展等重大政策和決策部署不到位,重大專案服務、保障、推進遲緩,落實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不力,未完成確定的重點經濟任務的,或者違背經濟規律、客觀實際和群眾意願盲目決定經濟發展重大事項、專案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破壞和扭曲市場經濟秩序的;

  (三)在推進文化建設中領導不力,貫徹執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等重大決策部署不到位,思想引領作用弱化的;

  (四)在推進社會建設中領導不力,貫徹執行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社會體制改革、加強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推動教育、就業、醫療衛生等社會事業發展以及落實區域城市發展戰略定位、提升城市建設質量、健全城市管理體制等重大政策和決策部署不到位,導致群眾關心的突出問題沒有得到及時解決的;

  (五)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中領導不力,貫徹執行保護生態和資源等重大決策部署不到位,違法建設屢禁不止,盜採砂石問題多發,大氣汙染、水汙染治理不善,生態環境持續惡化,或未完成上級確定的重點治理任務的;

  (六)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其他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七)有其他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發揮不充分情形的。

  第七條 維護黨的紀律規矩不力,職責範圍內發生下列情形,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一)維護黨的政治紀律不力,管轄範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特別是團團夥夥、拉幫結派等問題嚴重的;

  (二)維護黨的組織紀律不力,特別是不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對發展黨員把關不嚴的;

  (三)維護黨的廉潔紀律不力,單位內部貪汙、賄賂、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等廉潔方面問題多發的;

  (四)維護黨的群眾紀律不力,對群眾反映的利益訴求不積極解決,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態度惡劣、簡單粗暴、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

  (五)維護黨的工作紀律不力,單位內部管黨治黨制度規定不健全不完善,或者有制度規定不執行、搞變通、打折扣,工作紀律鬆弛的;

  (六)維護黨的生活紀律不力,對艱苦樸素、勤儉節約、無私奉獻等精神倡導不夠,管轄範圍內黨員幹部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階趣味的;

  (七)有其他維護黨的紀律規矩不力情形的。

  第八條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職責範圍內發生下列情形,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一)領導班子對黨風廉政建設重視不足,研究部署不到位的;

  (二)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沒有做到“四個親自”的;

  (三)領導班子成員落實“一崗雙責”不到位的;

  (四)領導班子及主要負責人對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問責領導不力,不為履行監督責任創造條件,壓案不查、瞞案不報或監督執紀問責不嚴格,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的,特別是對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且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幹部查處不力的;

  (五)有其他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情形的。

  第九條對黨員幹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監督缺位,職責範圍內發生下列情形,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一)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的;

  (二)不履行教育管理監督職責,搞無原則的一團和氣,導致單位內部好人主義盛行的;

  (三)權力執行流程不健全不規範,管黨治黨的內部制度建設嚴重滯後的;

  (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或者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處置不力,導致小問題變成大問題的;或者對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處置不力的;

  (五)有其他對黨員幹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監督缺位情形的。

  第十條作風建設流於形式,職責範圍內發生下列情形,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一)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單位內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多發或者發生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二)工作紀律鬆弛,工作作風散漫,單位內部不良風氣長期滋長蔓延的;

  (三)單位內部發生“為官不為、為官亂為”問題的;

  (四)單位內部發生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的;

  (五)有其他抓作風建設不力情形的。

  第十一條不執行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發生違規提拔使用幹部問題,職責範圍內發生下列情形,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一)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定職務名稱、提高幹部職級待遇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的;

  (三)違反規定程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的;

  (四)私自洩露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的;

  (五)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的;

  (六)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的;

  (七)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八)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

  (九)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的;

  (十)塗改幹部檔案,或者在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的;

  (十一)有其他不執行幹部選拔任用規定情形的。

  第十二條意識形態責任制落實不到位,職責範圍內發生下列情形,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一)對意識形態領域重大事件、重要情況、重要社情民意中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不定期分析研判、不專題研究的;

  (二)不指導和督促檢查下級黨組織意識形態工作的;

  (三)對黨中央或者上級黨組織安排部署重大宣傳教育任務、重大思想輿論鬥爭組織開展不力的;

  (四)管轄範圍內發生意識形態領域的違規違紀問題的;

  (五)有其他意識形態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情形的。

  第十三條黨建重點工作任務落實不力,對上級黨組織確定的重點工作和交辦事項未能按時完成,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責任傳導不到位,抓基層黨建工作不力,所轄基層黨組織發生第五條至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章責任追究的程式和適用

  第十五條責任追究要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

  (一) 各級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及各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對職責範圍內黨的建設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黨建工作的領導班子成員負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領導小組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負重要領導責任,黨的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二) 由各級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和各級黨組織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應當由領導小組和領導班子承擔責任的,在追究領導小組和領導班子責任的同時,追究領導小組和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明確提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在責任追究時,不承擔責任。

  (三) 錯誤決策由各級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和各級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或黨的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個人決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該領導小組和領導班子成員或黨的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的個人責任。

  (四) 應當及時提請集體決策而無正當理由未提請集體決策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由負有提請決策義務的各級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或各級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承擔直接責任;對已及時提請集體決策而領導小組或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不予及時主持研究審議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由領導小組或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對各級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和各級黨組織領導班子落實黨建主體責任不力的責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 檢查。對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

  (二) 通報。對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三) 改組。對情節嚴重、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各級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各級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以及黨的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落實黨建主體責任不力的責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 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二) 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 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 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 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黨建工作方面問題如實報告,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擴大、消除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二) 積極配合組織調查處理,主動承擔責任,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三) 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追究責任:

  (一) 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黨建工作方面的問題知情不報、知情不處、處置不力,甚至干擾、阻礙、對抗調查處理的;

  (二) 對發生的黨建工作方面的問題應當承擔責任,卻弄虛作假,推卸、轉嫁責任的;

  (三) 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九條對落實黨建工作責任不力,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實行終身責任追究,不論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追究主體責任,由其現管理機關或者部門按照職責和許可權調查處理,其原管理機關或者部門協助開展。

  第二十條黨建責任人應當積極謀事創業、勇於改革創新,改革或工作事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預見的客觀原因未達到預期效果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但決策過程科學民主合規,黨建責任人不存在失職失責行為,且能夠主動採取措施消除影響的,可以從輕或者免於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全區各級黨建責任人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在黨建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行責任不到位,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在按照自身職責許可權依法調查處理完畢後的十五日內,將問題線索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其中,對黨的領導幹部的責任追究,黨的工作部門有權採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或提出組織調整、組織處理的建議,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負責調查的有關部門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許可權和程式辦理;需要採取紀律處分方式進行責任追究的,移送區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調查處理程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責任追究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向被責任追究黨組織或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佈並督促執行。有關責任追究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責任追究決定材料歸入被責任追究領導幹部個人檔案,並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第二十三條責任追究情況作為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幹部應當向責任追究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或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採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責任追究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單獨受到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責任追究的黨建責任人的任職影響期如下:

  (一)受到誡勉的黨建責任人,至少六個月以內不得提升職務或者重用。

  (二)停職檢查的期限一般為三至六個月,停職檢查期滿後,是否恢復履行職務,由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決定。被停職檢查的黨建責任人至少一年內不得提升職務。

  (三)被調整職務的黨建責任人至少一年內不得提升職務;被責令辭職、免職的黨建責任人至少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

  (四)被降職的黨建責任人至少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

  同時受到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二十四條對存在黨建工作考核排名靠後、黨建領域信訪舉報問題多發等不構成責任追究情形的全區各級黨建責任人,由黨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約談提醒、批評教育等方式責令整改。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共XX市XX區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區委黨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標籤:XX 黨建 追究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