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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續簽合同要謹防5大誤區

No.1 勞動關係自然延續“等於續簽”?

家住農村的王某高中畢業沒有考上大學,到某公司做操作工,成為一名農民工。去年年底,他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結算工資後,他就回家過年了。年後,他又回到公司,所幹的活依然,所給的工資照舊。一切都在按原來的合同履行。

最近,社會保險機構來公司搞執法檢查,他才發現自己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沒有“延續”,且沒有給他繳納工傷、養老等各種社會保險。

說法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0條特別強調:“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繼續按原勞動合同的約定付出勞動領取報酬,應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原來的合同,繼續維繫原來的勞動關係。

然而,視同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原來的合同並不能代替續簽勞動合同。因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原來的合同,繼續維繫原來的勞動關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將雙方的勞動關係和權利義務固定下來。

否則,勞動者可能因原勞動合同已經終止、新勞動合同沒有訂立,使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處於一種“模糊”的狀態。即使將這種關係視為事實勞動關係,勞動者的權益也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證。

勞動者續簽合同要謹防5大誤區

No.2 續簽勞動合同條款可“單方決定”?

吳某汽修學校畢業,畢業後在某汽車修理廠找到了一份工作,工廠與其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現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廠方拿來一份列印好的續簽勞動合同通知讓他簽字。

吳某看完合同後,發現合同上的勞動強度比過去加大很多,而工資沒有提高。吳某對此表示疑義,廠方態度卻十分強硬:“續簽合同條款與原合同條款變動不大,不簽字就走人”,“走人無補償”。

說法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條款,應當由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確定,而不能由一方決定並強加給另一方。由此看來,即使續簽的勞動合同條款沿用了原合同條款,也有重新協商的必要。

本案中,由於廠方的原因不能達成續簽勞動合同的協議,並導致吳某離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該廠應以《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吳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No.3 續簽勞動合同可“事先約定”?

錢某和來自家鄉的幾個姐妹,在某服裝廠打工已經二個年頭。二年前,她們在與廠方簽訂勞動合同時,廠方在勞動合同中附有這樣的條款:“如果雙方在合同期限屆滿的前1個月未提出異議,本合同在此以後二年繼續有效”,“雙方未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異議的,將視為本合同按照原合同條件自動續簽二年”……

錢某等不知這樣的條款是否有效。現在物價上漲,勞動力市場價格提高,她們想重新籤勞動合同確定工資待遇。

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終結。建立新的勞動合同關係,應當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續簽就是在實施這一行為。《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條款。

社會在進步,生產在發展,勞動的條件、勞動者的待遇也在提高。正如錢某等人所說,物價上漲,勞動力市場價格不斷提高,她們的報酬等也有所增加。而廠方事先約定勞動合同延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如果本廠繼續留用她們,就應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續簽合同要謹防5大誤區 第2張

No.4 倒籤的勞動合同有“溯及力”?

鄒某和韓某等幾名大學生,畢業後應聘到某企業當技術員。入職後,他們一干就是兩年。合同到期了,企業繼續留用他們在原崗位從事原來的工作,卻沒有與他們續簽勞動合同。就這樣,他們又幹了將近一年時間

最近,企業要與他們補籤勞動合同。而合同的起始日期,要倒籤為一年前的原合同到期之日。

說法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企業倒籤的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上的溯及力,更不能免除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於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法律是有嚴格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鄒某和韓某等有權要求企業向其支付相應期間的二倍工資。

No.5 續簽是新合同的開始可規定“試用期”?

張某是某企業操作工。中專畢業來廠後,他幹活實在,刻苦好學,廠子上新生產線,他很快就能適應,是廠裡不可多得的生產骨幹。為此,廠方和他簽訂了三年期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廠方提出和他續簽勞動合同,可勞資部門認為續簽勞動合同是一箇舊合同的結束,一個新合同的開始。既然是開始,就應當履行試用程式,規定試用期。張某對此表示異議,請求廠領導否決該意見。

說法

續簽合同不但是一箇舊合同的結束,一個新合同的開始,更重要的是舊合同的延續。《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並不是勞動合同的必經程式。《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8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張某已在企業工作三年,且是廠裡的生產骨幹,說明他早已經過了“試用”,不應再考核再試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