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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院人才培養計劃管理辦法

醫學院人才培養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人才培養計劃是學校人才培養的總體設計和實施方案,是組織教學過程、安排教學任務、確定教學編制的基本依據,是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首要環節。

第二條 人才培養計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法規性檔案。人才培養計劃的制訂、執行和修訂是學校最重要的教學活動之一,必須按嚴格的規範和程式進行。

第二章 人才培養計劃的制訂

第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條人才培養計劃由學校自主制訂的規定,學校結合各專業的具體情況安排落實。

第四條 制訂人才培養計劃的工作程式:

1.教務處提出修(制)訂各專業人才培養計劃指導意見,經學校審批同意,以學校檔案形式發至各院(系、部);

2.各院(系、部)根據檔案的要求,組織制訂本系各專業人才培養計劃,必要時組織校外專家論證;

3.各院(系、部)對本系各專業人才培養計劃組織審議、修改,由院(系、部)負責人審定簽字並加蓋公章後送教務處;

4.教務處對各院(系、部)報送的人才培養計劃組織稽核後,提交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審議,各院(系、部)根據審議意見修改定稿後,報請主管教學校長(必要時可提交院長辦公會議)審批。經主管教學校長批准後的人才培養計劃,即為學校檔案生效執行。

第五條 人才培養計劃的主要內容:

培養目標;培養要求;主幹學科與專業核心課程;主要專業實驗及實踐教學環節;學制、成績考核、畢業要求及學位授予;課程模組類別、學分、學時分配;課程設定及學分;教學程序計劃表。

第三章 人才培養計劃的執行

第六條 經批准的人才培養計劃,由教務處和各院(系、部)負責組織執行。

第七條 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教學任務,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各院(系、部)、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都不得以各種藉口加以推諉。教學任務按學科性質和業務範圍由相關的院(系、部)歸口承擔,由教務處劃分和協調。任何院(系、部)都不得單方面強行截留不屬於自己的教學任務。特殊情況下,可由相關單位在教務處主持下協商解決教學任務的歸口轉移問題。

第八條 執行人才培養計劃的工作程式:

1.每學期期中,教務處根據人才培養計劃編制下學期教學程序表和各類課程的開課計劃,並下發至各院(系、部)徵求意見,各院(系、部)、教研室在規定日期內根據人才培養計劃進行認真核查,經院(系、部)負責人審定簽字後交回教務處。

2.教務處根據各院(系、部)核對的開課計劃,進行綜合調整,修改教學程序表,下達下學期教學任務書。

3.承擔教學任務的各院(系、部)接到通知後,要儘快把教學任務分解,具體落實到各有關教研室和承擔教學的所有教師及教學人員,並認真填寫教學任務通知書,經院(系、部)負責人審查簽字並加蓋公章後報教務處。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報教務處,一份留系備查。

4.教務處對各院(系、部)報送的教學任務書進行稽核、協調,確認安排合理之後,編排下一學期課程表,於放假前將課程表印發至各有關院(系、部)、專業教研室。

5.承擔教學任務的教學人員應根據課程教學大綱和課程表在正式上課前編制好本課程的教學日曆,經院(系、部)負責人批准後執行。授課計劃一式4份,一份交教師所在教研室,一份交教師所在院(系、部),一份交教務處,一份教師自留備查。

第四章 人才培養計劃的修改

第九條 要重視人才培養計劃的嚴肅性,保持人才培養計劃的相對穩定。對已經批准並正在執行的人才培養計劃,不允許隨意變更。

第十條 凡對已經批准正在執行的人才培養計劃,由於增開、減開、更換必修課程或學時、課程性質(包括實踐教學環節)而導致課程結構的變更,均屬更改了人才培養計劃。

第十一條 為了更好地適應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科技進步以及教學改革的需要,經批准並正在執行的人才培養計劃,允許進行某些必要的修改,但必須嚴格按照下列程式進行。由專業所在院(系、部)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院(系、部)負責人稽核並簽署意見,於每學期核定學期教學執行計劃時報教務處統一審定;對個別較大的變動,相關院(系、部)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提出理由與改進方案,由教務處提交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審定;最後經主管教學校長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十二條 凡未按上述規定報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養計劃者,均按教學事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院全日制本科專業。

 第十四條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