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化人才選聘管理辦法
市場化選聘人才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經營發展需要,建立健全市場化選聘人才機制,加快公司人才隊伍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原則
(一)黨管人才與市場配置、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範運作相結合原則;
(二)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三)競爭擇優、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原則;(四)德才兼備、任人唯賢、注重實績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除《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具體聘任要求外的所有崗位人員。
第二章市場化選聘
第四條市場化選聘是指通過高校應屆畢業生選聘、社會公開招聘、獵頭公司協聘等途徑,運用市場化機制公開選拔聘用人才。
第五條市場化選聘人才資格要求,根據崗位任職要求和《公司招聘管理規定》確定,並嚴格按照規定程式進行選聘。公司鼓勵內部員工積極參與市場化選聘。
第六條市場化選聘實施操作流程具體根據《公司招聘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勞動合同及試用期管理
第七條市場化選聘新入職員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原內部員工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試用期為2個月。
第八條試用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日書面通知本人提前結束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選聘過程中有(包括但不限於)惡意編造或隱瞞證書證件、社會榮譽、履歷、重大疾病、犯罪行為等情況的;
(二)有嚴重的政治、經濟問題或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四)明顯達不到崗位任職要求、不能履行相應職責、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
(五)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六)有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九條試用期內,員工亦可提前3日書面申請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需經過公司審批同意,待處理完遺留業務並做好相關工作交接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條市場化選聘員工的考核分為試用期考核和聘任期考核。
試用期考核在瞭解思想表現、管理能力、工作作風等情況的同時,重點考核所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和履行職責的情況;聘任期重點考核量化的工作實績。
第十一條部門總經理助理級及以上人員考核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其他人員由所在部門組織實施。考核在試用(或聘任)期滿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中、後臺人員考核採取民主評議的方式;前臺人員採取民主評議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其中試用期的考核以民主評議為主(佔70%),定量考核為輔(佔30%),聘任期考核以定量考核為主(佔70%),民主評議為輔(佔30%)。
第十三條根據被考核人員職務層級的不同確定不同的參與民主評議的人員。部門總經理助理級及以上人員由公司領導層和二級部副經理以上人員民主評議,評議權重分別為80%和20%,具體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他人員由所在部門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和部門內同事民主評議,評議權重分別為30%、50%和20%,具體由所在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定量考核與所在部門分解到個人的量化指標相掛鉤,具體由所在部門根據部門任務指標分解核定,並於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試用期及聘任期量化考核責任書,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考核步驟
(一)撰寫述職報告。員工在試用(或聘任)期結束前5個工作日撰寫述職報告。
(二)民主評議。公司或部門組織召開述職會進行民主評議,評議結果彙集至人力資源管理部門。
(三)定量考核。由所在部門對量化指標進行考核,考核資料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並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復核。
(四)考核結果彙總。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彙總考核結果,提出整體建議報公司研究。
(五)公司研究。召開公司黨政聯席辦公會進行討論研究,確定是否續聘。
(六)結果公示。對考核結果進行公示。
(七)意見反饋。由公司領導進行談話,反饋考核意見。第十五條考核結果等級劃分
民主評議與定量考核均以百分制計算,加權平均後得出最終考核分數,分為四個等級,其中90分及以上為優秀,80-90分(含下限不含上限,以下同)為稱職,70-80分為基本稱職,70分以下為不稱職。
第五章退出機制
第十六條考核結果處理
(一)考核為稱職及以上的人員,繼續聘任;考核為基本稱職及以下的,原內部員工調回原職務崗位,其他人員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
(二)經考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延長試用(或聘任)期一次。延長期滿後重新考核,並根據考察情況決定是否續聘。試用(或聘任)期一般只能延長一次,且不超過2個月。
1.能勝任聘任職務,但有關信訪反映足以影響其任職,且信訪反映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調查清楚的;
2.基本素質較好,基本能勝任聘任職務,但存在較明顯的不足,需要在崗位上繼續考察的。
期間,經考察相關事項調查清楚且無問題或能夠適應崗位要求的,予以續聘。否則,原內部員工調回原職務崗位,其他人員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
第六章薪酬管理
第十七條市場化選聘人員薪酬按照公司現有工資標準執行。試用期間不參與績效考核,執行本崗位(級別)最低檔薪
酬標準的80%,試用期考核合格後執行考核薪酬。
第十八條對於公司單獨引進的“特殊人才”,經公司黨政聯席會研究,實行一事一議,單獨簽訂聘用、考核及薪酬協議,不受公司現行薪酬結構的限制。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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