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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個人借款管理辦法

公司個人借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騰飛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職工個人借款管理,依據公司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 職工個人借款堅持“前不清後不借”原則,費用超預算單位不予辦理借款。
第四條 公司財務處主要職責
(一)負責制定職工個人借款管理辦法;
(二)負責檢查職工個人借款日常管理及清收情況;
(三)負責審批公出差旅費借款。
第五條 公司安全環保處負責審批工傷或患職業病人員醫療費用、外地就醫差旅費用等借款。
第六條 公司工會負責審批重大疾病借款及還款協議。
第七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主要職責:
(一)負責稽核本單位職工個人借款的真實性、合理性;
(二)負責稽核本單位職工個人借款的手續是否完整,是否履行正確的審批程式;
(三)負責清收本單位職工個人借款。
第八條 公司機關員工因工傷、重大疾病借款,應根據借款金額,履行以下相應稽核審批程式:
(一)單筆金額2萬元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報本部門主管領導、公司費用主管部門、財務處稽核審批。
(二)單筆金額2萬元以上(以上,包括本數,下同)10萬元以下,報本部門主管領導、公司費用主管部門、財務處、公司總會計師稽核審批。
(三)單筆金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報本部門主管領導、公司費用主管部門、財務處、公司總會計師、公司總經理稽核審批。
(四)單筆金額50萬元以上,報本部門主管領導、公司費用主管部門、財務處、公司總會計師、公司總經理稽核審批並上報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
第九條 公司機關員工其他借款,應根據借款金額,履行以下相應稽核審批程式:
(一)單筆金額2萬元以下,報本部門主管領導、財務處稽核審批。
(二)單筆金額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報本部門主管領導、財務處、公司主管經理稽核審批。
(三)單筆金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報本部門主管領導、財務處、公司主管經理、公司總會計師稽核審批。
(四)單筆金額50萬元以上,報本部門主管領導、財務處、公司主管經理、公司總會計師、公司總經理稽核審批。
第十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員工因工傷、重大疾病借款,應根據借款金額,履行以下相應稽核審批程式:
(一)單筆金額2萬元以下,報本科室(車間)主管領導、單位費用主管部門、單位廠處級領導、財務部門稽核審批。
(二)單筆金額2萬元以上10萬以下,報本科室(車間)主管領導、單位費用主管部門、單位廠處級領導、財務部門、公司費用主管部門、公司總會計師稽核審批。
(三)單筆金額10萬元以上50萬以下,報本科室(車間)主管領導、單位費用主管部門、單位廠處級領導、財務部門、公司費用主管部門、公司總會計師、公司總經理稽核審批。
(四)單筆金額50萬以上,報本科室(車間)主管領導、單位費用主管部門、單位廠處級領導、財務部門、公司費用主管部門、公司總會計師、公司總經理稽核審批並上報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員工其他借款,應根據借款金額,履行以下相應稽核審批程式:
(一)單筆金額10萬元以下,報本科室(車間)主管領導、單位廠處級領導、財務部門稽核審批。
(二)單筆金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報本科室(車間)主管領導、單位廠處級領導、財務部門、公司總會計師稽核審批。
(三)單筆金額50萬元以上,報本科室(車間)主管領導、單位廠處級領導、財務部門、公司總會計師、公司總經理稽核審批。
第十二條 在職、退養及離退休人員因公外出、工傷就醫、職業病就醫、重大疾病等原因,可申請個人借款。員工參加學歷培訓,培訓費不予辦理借款。
第十三條 重大疾病借款須簽訂《還款協議》。重大疾病借款額度不得超過個人償還能力,申請借款人員需按《還款協議》按期歸還借款。
第十四條 執行網上報銷的單位,個人借款申請人在網上報銷中填制《借款申請》,格式以網上報銷的格式為準;未執行網上報銷的單位,個人借款申請人填制《借款審批單》,並履行稽核審批程式。
第十五條 申請公出借款的員工需在返回單位後七日內報銷,並結清預借款項。
第十六條 財務部門收到基金管理中心轉來的應退還個人的工傷、職業病醫療醫藥費用,應先衝減職工個人借款。
第十七條 還款計劃列明在每月工資中扣收借款的,公司及所屬單位勞資部門應於每月15日前編制《工資代扣款項明細表》,公司或所屬單位勞資部門、離退休人員管理部門協助財務部門在工資中扣收個人借款。財務部門按月複核扣款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 員工未如期清償借款,財務部門應向本人下達催款通知單,借款主管部門組織清收。
公司或所屬單位清欠主管部門清收已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借款。
第十九條 職工工作調動,需經財務部門確認個人借款是否結清,並在《調轉單》上加蓋財務經辦人員名章及財務部門行政公章後,公司及所屬單位勞資部門方能辦理員工調離手續。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履行借款審批程式的;
(二)未按還款計劃還款的;
(三)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司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標籤:借款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