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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辭職報告不要太輕率

寫辭職報告不要太輕率
辭職報告不要太輕率

張先生來電詢問:最近,我想辭職不幹目前的工作了。現在,辭職報告是寫還是不寫,我猶豫不決,寫辭職報告有必要嗎?為您解答辭職信是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單位的同意,表明雙方已就解除勞動合同一事經協商達成一致。根據《勞動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說明員工的辭職信和用人單位的同意表示可以發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勞動法》第28條則區分了兩種不同的協商解決情況,即用人單位先行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先行提出的,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誰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員工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的關鍵。而辭職信則意味著勞動關係的解除是由員工先行提出來的,根據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特別提醒:如果不是你自己真的想辭職,而是與單位有不同意見,或是單位想與你解除合同,你千萬不能輕率地遞交辭職報告。
標籤:辭職報告 輕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