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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容易拿錢難,別輕易填寫辭職申請表

申請書2.81W
辭職容易拿錢難,別輕易填寫辭職申請表

  
  
   小張是某報社的編輯,因為報社管理混亂,版面被包來包去,經常弄地編輯乾的好好的,卻因為版面被包出去而無事可做,很多人覺得呆得沒意思,就走人。這種倒黴事最近也落到了小張的身上,小張去找過幾次領導,領導都拿各種各樣的話搪塞,但並沒有給他安排新的工作崗位,小張覺得再呆下去沒有意思,就決定辭職,但報社要求他填寫一份《辭職申請表》,小張拿不定主意,他不知道這樣填以後會有什麼後果。
  
  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都讓勞動者填寫所謂的《辭職申請表》。曾有辭職員工因為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和原來公司對簿公堂,而公司拿出員工填寫並簽字的申請表,證明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是基於員工的辭職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最終員工的希望落了空
  
  因此,無論是炒公司還是被公司炒掉,都不要填寫辭職申請表只是履行一種離職手續,其實,一旦形成白紙黑字,將會產生兩種與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其一,喪失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權利。
  
  《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裁減人員的,或者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工資。但是,如果是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部發〔1996〕第354號《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0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就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支付經濟補償金與否,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在不瞭解法律後果的情況下填寫了《辭職申請表》,那麼,其損失將是無法彌補的。
  
  其二,無法申領失業救濟金。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這裡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下列人員: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等。顯然,勞動者提出辭職的不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範圍。按照國家規定,也無法享受失業救濟金。
  
  以案說法
  
  (標題)不按時發工資就告你
  
  200X年3月,劉海洋在某公司謀得一職,合同上約定每月4日為發薪日。剛開始,公司還是按照規定在每月的4日按時給大家發工資,按時給我發了[1][2]下一頁
  
  
   工資,但是後來,由於公司財務賬目出了問題,遲遲沒有解決,以至於都是在15日以後,具體哪一天發出也並不確定。最晚的一次都挪到了下月的月初。劉海洋就和其他幾個員工找到了老總,要求每月按時發放工資,並給予一定的拖欠工資補償。而老總卻說,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工資要按月支付,只要在一個月之內發放工資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存在拖欠工資的問題。
  
  那麼老總的說法正確嗎?
  
  勞動法規定工資必須按月足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這裡所說的按月並不是說每個月支付一次就可以,而是說,要按照固定的日期來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因為如果說你今天設定了一個日期,以後每月都要晚一天的話,時間長了,就會造成勞動者實際少發一個月工資,那麼就是拖欠工資的行為。所以,為了避免這種行為的發生,勞動部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工資必須要按照跟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準時發放,特別是遇到法定節假日的時候都不能順延,而應當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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