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申請書與辭職通知書的區別
辭職申請書是勞動者將自己想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想法向用人單位提出報告或申請,以期用人單位作出批准答覆的書面形式。而辭職通知書是勞動者將自己想辭職的想法通知用人單位,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的書面形式。二者區別如下;
一、辭職申請系請求權。
在辭職申請的情況下,在期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實際上是勞動者在行使請求權,請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同意,則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系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則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仍然存在。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前文所述,僅僅是單純的辭去職務(董事長、總經理、部門負責人等職務),用人單位同意的話,則履行一下相關的程式即可,不同意的話那就繼續擔任該職務。
二、辭職通知系形成權。
(1)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則辭職通知到達用人單位30日,即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是否批准,30天后勞動合同關係不再存續。因為解除權系形成權,一方作出即產生解除的法律效力。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期滿即發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2)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一款的規定,則辭職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即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無需用人單位同意,至於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僅影響經濟補償金是否支付,不影響勞動合同的解除。
三、關於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如果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則解除時間的權利轉接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隨時可以要求勞動者離開,支付其實際工作日的工資即可。30天是給用人單位另行想辦法調崗、招人填補該勞動者的崗位空缺,假如用人單位認為不需要,則可以隨時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勞動者在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書面通知中,提出工作到某日,那麼會存在以下情形:
某日若在30天內,則用人單位應當允許勞動者工作到某日,這是留給勞動者的時間,且符合法律規定;假如用人單位不同意,則工資應當支付到某日,要求勞動者提前離開單位。某日若在30天之外,則超過30天的無效,用人單位在30天已滿即可明確解除勞動合同。此外,如果30天后勞動者繼續工作,用人單位也沒有給勞動者辦理解除手續,則雙方重新建立新的勞動關係。
四、用人單位還需要注意什麼?
應當分清勞動者提交的是辭職通知書還是辭職申請書。並且不要被名稱所迷惑。舉個例子,勞動者提交的辭職申請書中明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或者三十八條來解除,則就不再申請書,而是應以實際內容為準,是形成權下的單方解除權。
勞動者表面上寫提前30天解除,但其內容包含被迫解除的字樣,用人單位就要長個心眼了,很有可能是勞動者在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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