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辭職?
員工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想要辭職時受到的法律層面的約束會更少一些。如果員工個人認為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良好的情感關係,辭職可以提前1個月通知單位。那如果不想這麼麻煩,是否可以隨時辭職呢?辭職時需要注意維護哪些權益?答案可在下文找到。
可隨時辭職
員工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兩者存在勞動關係。公司不與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這一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從員工的身份來講,沒有和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法律層面意味著二者的勞動關係為不定期勞動關係,如果員工不想再在這家公司進行工作,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隨時辭職。
未籤勞動合同的法律判定
簽訂勞動合同需要勞動雙方達成一致,因此發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既有可能是勞動者自身原因,也有可能是用人單位原因,並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有長有短。不同的情形,所面臨的後果是不一樣的,具體如下
1、時間未滿1個月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時間超過1個月不滿1年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即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
3、時間滿1年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從上文的相關法律規定內容不難總結出,當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的時候,作為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不需要承擔法律後果。不僅如此,勞動者如果想要追回自己的權益,還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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