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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後就一定有效嗎?

一份合同,如果甲乙雙方在簽訂合同後由於某些客觀原因的變化導致雙方對合同內容都不滿意甚至雙方均不願意再執行該合同了,合同即可廢止。

但如果一方想要中止合同而對方想要繼續執行的,就意味著需要法院介入,由法院來宣判該合同是繼續執行還是撤銷;合同撤銷與合同無效是不一樣的,撤銷是指合同本身有效,通過法院有有關機構來宣判它不再成立,是否撤銷依靠於法律條例。

合同簽訂後就一定有效嗎?

根據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稱《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以下這4類情況,簽訂合同後也可以依法撤銷:

1 有重大誤解的合同

有重大誤解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有錯誤認識,致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原本的意思相悖,從而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根據《民法總則》第147條相關規定,當事人有權請求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2 受脅迫簽訂的合同

合同有效的基本條件之一就是雙方是基於自願的情況下達成的協議。

根據《民法總則》第150條相關規定,合同的當事人,或委託第三人以脅迫的方式,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受脅迫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3 通過欺詐手段建立的合同

合同當事人或第三人不是以脅迫的手段,而是通過欺詐,主動的、故意的就合同相關內容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或者隱瞞真實的情況,從而誘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真實意願而簽訂合同。

根據《民法總則》第148、149條的相關規定,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 不公平的合同

合作關係應該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條件下的,但是,如果合同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時顯失公平的,根據《民法總則》第151條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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