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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高峰春節過後將至

在職場上,除了秋天九月、十月的求職旺季,此外,由於很多人都盤算著拿了年終獎後再換份工作,因此春節過後的二、三、四月份,都會迎來又一個人才流動的高峰,而很多單位此時的人才空缺也比較大。俗話說,一年之計在於春,抱著為未來“早打算、早規劃”的心理,剛剛進入1月,已有不少職場人開始準備簡歷,動用人際關係,為未來的跳槽做準備,而在跳槽時,能否順利離職、支付違約金及新公司入崗等問題一直困擾著眾多求職者。

跳槽高峰春節過後將至

  超半數人春節後想跳槽

對於如今的職場中人來說,跳槽已經變成一件稀鬆平常的事情。近期有調查顯示,73%的職場人都在考慮春節後跳槽,春節後,或是剛剛拿完年終獎可以一走了之了,或是親朋好友聚會時看到了自己與別人的差距打定了跳槽的決心,因此春節後往往是職場人跳槽願望最強烈的時候。而跳槽原因無非是對薪水不滿意、對工作沒熱情、與領導和同事關係沒處好、個人發展空間不大、受不了公司的管理方法和制度等。據智聯招聘高階職業顧問郝建介紹,春節過後,在各行業中,家電行業、營銷行業以及服務行業鐵定心跳槽的人最多,這與這三個行業的工作強度與工作壓力有很大關係。家電行業經常需要額外加班,而營銷一般都與任務量相關,工作者壓力相對會比較大,特別是銷售一線的職場人有很多8小時以外的時間用於應酬、招待,生活沒有規律,身心都經受著較大的考驗。而服務業也是如此,每逢節假日,就是他們最忙的時候,一年都不能好好地休息幾天,因而想跳槽的人就比較多。

  跳槽四大途徑

跳槽途徑因人而異,目前,最主要的跳槽途徑有四種,這四種方式各有長處:第一種是朋友推薦。不少的大外企如IBM等的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都表示,鼓勵內部員工推薦合適的人才到企業工作,而這也是公司招聘人才的主要途徑之一。對於求職者來說,朋友推薦的工作針對性強,且不擔心受騙等情況的發生;同時,求職勝算率也會大大上升。第二種也是最常見的就是參加招聘會,求職者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直接的接觸。第三種是網路招聘。這種方式比較節省時間和精力。第四種,對於一些高階管理人才或者技術人才來說,他們一般通過獵頭的方式來求職。獵頭會給求職者提供詳盡的薪酬資訊,也會盡力幫助候選人得到一個比較滿意的工作。對於求職者來說,應該根據自己的職業發展現狀來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去求職。

  巧妙回答辭職原因

想辭職的主意雖然已經打定,但是如何才能順順當當地從原單位離職呢?目前在一傢俬企工作的王小姐告訴記者,她在這家公司工作了兩年,和同事的關係很不錯,而且領導也很照顧她。但是這家公司的待遇太低,發展機會也不好,所以她打算跳槽到另外一家同行業的公司去。但是她如果直接說要跳槽,這家公司可能不會願意放她走。對於這類情形的辭職,專家建議首先要爭取儘量用一些巧妙的方式順利辭職。職場顧問張立波建議,絕對不能跟老闆和同事說自己要跳槽到同行業公司去。一定要低調處理,最好是找出一個讓人無法拒絕的理由。比如,因家庭的原因要去外地發展;因自己要再學習無法分心;自己要照顧父母小孩等,上班不能離家太遠,等等。而如果直接說要跳槽去同行業的另外公司工作,那麼老闆一般都會反對,而且有可能對另外的企業領導說王小姐壞話,讓她跳槽不成功;等去不成的時候,他回過頭來會炒王小姐的魷魚。因為企業領導最無法容忍那些不認同自己的企業乃至瞧不上自己的人。而王小姐想跳槽到同行業別的公司,就是對現任老闆的大不敬。

  辭職違約金數額有新規

今年由於《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勞動者在跳槽後與新公司簽訂合同時所關心的違約金和競業限制也有了新的法律規定。讀者王先生告訴記者,他最近收到了一家著名公司的錄用通知,邀請他去該公司任職,職位和待遇都很優厚。但是這家公司要求他一次簽訂5年的合同,他擔心如果提前離職,可能需要支付高額的違約金,還可能面臨競業限制的風險。而專家說根據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和今年實施的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交了《辭職報告》,即使不能與單位達成離職協議,也可以在30天后合法離職。

在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法》中,沒有對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做明確的規定和限制。在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只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第二種情況,就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和保密事項方面有約定,而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對上述兩種情況的違約金數額,《勞動合同法》有很細緻的規定。例如第一種情況,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若單位花30000元對一個員工進行了培訓,合同約定員工要在本單位工作滿三年,那麼員工每提前離職一年的違約金,就不能高於10000元。

  一般員工無競業限制

對於保密事項和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更是對其進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規定。首先是競業限制的適用人群,是“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對於一般員工,是不能使用該條款進行約束的;其次,對競業限制的期限也做了規定,就是“不得超過二年”;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這些限制並不是單方面的,單位也要為此履行他的義務,就是要“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因此,在《勞動合同法》已生效的背景下,像王先生這樣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士,如果既沒有接受過公司的培訓,又不負有保密義務,公司就沒有權利與其約定違約金。但是,高瑞提醒:“《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也就是說,如果需要從原單位離職,之前已經有相關違約金約定,還是要受這些約定的約束。”

  試用期不能是“白用期”

從原單位離職後,新單位一般都會有針對新進員工的長短不等的試用期。以前,有些企業為節約人力成本,往往會在試用期上大做文章:試用期限短則數月,多則半年,或者試用期工資明顯低於應有的標準,其他諸如試用期不籤合同、不上社保等現象更是不一而足。更有甚者,少數用人單位為節約成本,不斷“試用”不斷解僱,甚至把“試用期”變成了“白用期”。專家表示,《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進行了更為詳盡的規定,對用人單位的此類行為做了限制性規定。一旦用人單位惡意使用勞動者,不盡應盡的義務,勞動者訴諸法律時,用人單位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記者觀點

  理性看待跳槽

停滯不前的工資、糾纏難處的人際關係、無窮無盡的加班,很多人可能手頭都在幹著這樣的一份欲罷不能的工作,不少人蠢蠢欲動,卻又被人才市場上洶湧的求職大軍嚇得停步不前。30歲以下的年輕人跳槽是為了獲得更好的發展環境,而30~40歲的人事業通常有了一定發展,也會想再搏一搏。而有調查顯示,超過四分之一的40歲以上職場人表示,不到萬不得已就不再跳了。不少人希望跳槽可以成為自己事業發展的轉折點。不過,對於剛入職場的人來說,跳槽還是應該理性思考、全面衡量、謹慎行事,千萬別因為一時之氣而跳槽。有時候,跳槽還不如好好臥槽,畢竟很多問題不是僅僅靠跳槽就可以解決的。如果你手頭有好的資源,面臨著好的發展機會,那麼一定要抓住機會,跳一次,搏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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