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禁忌:一身不事二主
年終歲末,不安現狀的職場中人拿完了年終獎,紛紛開始尋找新方向。昨日,職場專家提醒:勞動合同還未解除之前,不要急於簽訂新約。勞動者“一僕二主”的行為是違反《勞動法》的。一旦追究責任,“新東家”將承擔“連坐”責任。
另覓高薪忙跳槽
小王原是甲公司的產品質量檢驗員,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但是,甲公司效益不好,工資低不說,有時連獎金也發不出,“跳槽”的念頭在小王的腦海裡生了根。前不久,機會總算來了,一次招聘會中,乙公司的福利、待遇都十分符合小王的心意,並順利地通過了各項考核。
幾天以後,小王向甲公司人事部口頭提出要求解除勞動關係,未獲同意。小王不以為然,次日依舊去乙公司上班,並與乙公司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乙公司不知小王身有舊約,為其辦理了招工錄用登記備案手續。
新東家難免“連坐”
事隔不久,甲公司得知小王已被乙公司錄用,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理由是乙公司與尚未解除勞動關係的王先生簽訂了勞動合同,並且辦理了招工錄用手續,給企業造成了經濟損失,要求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此,乙公司深感委曲。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用人單位如果招用了沒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該用人單位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仲裁部門經過調查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對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依法作出裁決,乙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跳槽解約應按程式
僱傭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都應遵循一定的程式。按規定,勞動者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30天期滿,用人單位必須在7天內為勞動者辦理好退工手續。否則,一旦給求職者造成損失,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勞動者完全可以通過正常的途徑解除合同。
同時,勞動仲裁委員會也提醒用人單位:在招工錄用職工時,首先應該弄清楚該職工的真實身份情況,不要盲目地招用尚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免得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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