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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被解聘 應聘者可索取補償金

好不容易應聘求得一份職位,但試用期未滿就遭解聘。市一中院近期審理了一起勞動糾紛案,求職者武女士不僅拿到了應得的工資,還得到一筆經濟補償金。

2004年3月,武女士應聘到北京一家網路公司,試用期為3個月即從2004年3月29日至6月29日,試用期工資每月1400元。兩個月後即6月2日,公司向她下發了《解聘員工通知單》並按照1400元標準支付了她5月1日至6月2日的工資。

武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經勞動部門仲裁委裁決,該公司應支付武女士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1400元。但網路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不僅駁回了網路公司的請求,判令公司支付武女士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1400元,另外再加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700元。市一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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