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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加班費,提前辭職可獲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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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後才起訴

拖欠加班費,提前辭職可獲補償金

4年前,吳剛進入南京某通訊裝置公司工作。4年中,吳剛每週要工作6天,每天工作9小時,但公司沒有支付任何加班費。2006年12月31日,吳剛與公司合同期滿,隨即委託律師向單位討加班費。

今年3月1日,律師楊龍輝向玄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南京某通訊裝置公司支付吳剛2年(受訴訟時效所限)的加班費。仲裁是訴訟前的必經程式,由於仲裁時效只追溯到2個月以前,而吳剛在合同期滿1個月後才申請,所以昨天他拿到仲裁書時,只討回1個月加班費717元。吳剛將依據裁決書,繼續向法院提起訴訟,爭取拿回717×24月的加班費。

錯過6000元“補償金”

“其實吳剛還應有一筆意外之財”,律師楊龍輝跟記者開玩笑說,“他哪怕提前一天辭職就能拿到6000元補償金”。按照已實施近3年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如遇單位拖欠加班費,可以提前辭職並獲補償金”。按照“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月收入1500元、工作滿4年的吳剛應當得到6000元的補償金。

《條例》規定,勞動者辭職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我要辭職”。不過,“辭職的時機仍很重要,即使提前一天也要儲存證據”。口頭提出辭職時,要保存錄音;寫“辭職信”最好採用特快專遞,所謂“提前一天”以快遞送達時間為準。另外,還應在快遞封面“說明欄”內寫明“辭職信”並保留存根。

工資以“實際收入”為準

“工資”的範圍是決定“補償金”多少的重要因素。不少單位故意將“工資”分散成“基本工資”、“獎金”等多種名目,甚至打入不同的銀行卡,如分為“工資卡”和“獎金卡”。有的單位乾脆採用“現金領取”的方式來發工資。“不論分成多少名目,基本工資、獎金等等都算工資”,律師楊龍輝解釋。

楊律師提醒說,“工資”以“實際收入”為準,員工在領取工資後要注意儲存“工資條”。如果是“現金領取”,在簽過字後要注意保留影印件。萬一影印不到也沒關係,“因支付勞動報酬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如單位拿不出原件,仲裁機構將採信勞動者的證據和說法。

未訂合同付雙倍工資

“補償金”作為一項保護勞動者的規定,在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將更加廣泛,該法第38條、第46條仍將延續以前的做法,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全額報酬,比如拖欠加班費等,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事先告知單位。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對於未籤勞動合同的“不規矩”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也有相應的補救措施。如勞動者已在用人單位上崗超過1個月但未滿1年,而用人單位一直都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每月應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如勞動者在單位上班已超過1年,仍未訂立書面合同,則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