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續簽能否得補償金
事例:
我在2001年1月到一傢俬企上班,當時簽了勞動合同,而且在2002年1月繼續簽了勞動合同,但在今年1月合同到期後,公司沒有通知員工再籤合同,所有人仍繼續在上班。3月3日公司開會說叫我和另外三位同事將手中的事交給行政辦主任,然後回家等待通知。可當我們回家的第二天,公司就另聘人到我們的崗位工作了。並且公司的門鎖都換了。我認為這是他們解僱我們的表示。
請問:我們能得到勞動補償金嗎?我們需做些什麼?勞動補償金的標準是什麼?
律師回覆:
首先更正一個概念,勞動補償金應該叫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簡稱經濟補償金,而不叫做勞動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尚未到期,用人單位提前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情形下,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一種補償。其標準一般是按照該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計算標準為職工前12個月工資的平均值或者企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部分情形下最高數額為不超過12個月。
關於是否有12個月上限及是否按照職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或企業平均工資計算的問題,主要看這種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一般來說,職工沒有任何責任或原因,也不是雙方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在此情形下,沒有12個月的上限,並且工資標準按照職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與企業平均工資兩者中哪個高哪個作為標準。
薪酬如果是由於職工不勝任工作而解除合同,職工因病醫療期滿後仍然不能工作,或者職工違反工作紀律等原因被辭退,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被解除合同,則有12個月上限,並且按照職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
你的問題中,實際關鍵是你的理解是否成立!即是否公司另聘人“到你的工作崗位,公司門鎖都換了”這兩種行為就是公司辭退你。這是需要考慮的。如果單純從這兩個現象來看,並不足以構成公司辭退你的必然條件,如果公司沒有進一步的決定,可以說並不構成公司辭退你。
所以在此情況下,你應該就公司的決定,向公司進行書面的徵詢,即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對你的下一步安排作出解釋,在公司作出解釋後或者確定公司拒絕作出解釋後方能確定你是否被公司辭退。你的勞動合同在2002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後繼續工作,沒有續簽勞動合同,按照我國勞動法的相關檔案你與企業構成事實勞動關係,這一點是無疑義的,也就是說你與企業的勞動關係仍然繼續存在。
3月,企業決定你回家等待安排,你接受這一決定,那麼你應該等待。如果你對於公司的這一決定不服,你可以就“回家等待”一事提出勞動仲裁。如薪酬調查果接受,現在由於公司換了門鎖,你原來的崗位也被別人佔了,你可以向公司提出一些疑問,但仍應在家繼續等待公司的安排。如果在等待中公司一直不安排工作,你應該不斷地向公司追問,當然這期間的工資企業仍然應該按原來的規定發放。所以這期間你應該不斷地與公司進行協商,要求公司對你作出進一步的安排,同時,你應該要求公司與你續簽勞動合同,通過你與公司的交涉以確定公司對你究竟是作何安排。如果能夠確認公司確實是辭退你,你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得到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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