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職場 > 職場規章制度

企業管理工作制度

  企業管理工作制度

隨著公司常規業務的不斷成熟,合同標準文字的數量呈現井噴式增長,合同標準文字的使用率隨之大幅上升。經歷了瘋狂擴張期,碎片式的工作方式不再能滿足合同標準文字的全面發展,多種管理手段被引入到新階段的工作中。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企業管理工作制度資料,歡迎參閱。

  

企業管理工作制度

隨著公司常規業務的不斷成熟,合同標準文字的數量呈現井噴式增長,合同標準文字的使用率隨之大幅上升。經歷了瘋狂擴張期,碎片式的工作方式不再能滿足合同標準文字的全面發展,多種管理手段被引入到新階段的工作中。

1.職工

綜合現行的關於國有企業的相關法規及規範性檔案來看,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僅由國有企業或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公司的董事會中必須為職工董事保留席位。對於國有合資公司,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必須有職工董事。董事會中職工董事的人數和比例應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職工董事的人數一般應占公司董事會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一;董事會成員人數較少的,其職工董事至少1人。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國有資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對於國有獨資公司,《公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三人至九人,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同樣地,2006年國務院國資委印發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職工董事管理辦法(試行)》(“《職工董事管理辦法》”)規定,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1名職工董事。

2. 反向監督,加入負面清單管理方式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也就是說,國有企業的監事會必須要有職工代表。監事會中職工監事的人數和比例應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職工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監事分為專職監事和兼職監事:從有關部門和單位選任的監事,為專職;監事會中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派出代表和企業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為兼職。第十五條規定,監事會中的企業職工代表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報監事會管理機構批准。企業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會中的企業職工代表。

二產生程式

1. 國有獨資公司的職工董事的產生程式

國有獨資公司的職工董事的產生,適用《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職工董事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具體而言:

候選人產生程式

職工董事候選人由公司工會提名和職工自薦方式產生。職工董事候選人可以是公司工會主要負責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職工代表。

職工董事選舉前,公司黨委(黨組)應徵得國資委同意。

選舉程式

候選人確定後,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差額選舉產生職工董事。公司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體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公司總部全體職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職工代表選舉產生。

選舉後的備案程式

選舉後,選舉結果由公司黨委(黨組)報國資委備案後,由公司聘任。

補選程式

職工董事因故出缺,按上述職工董事的產生程式進行補選。

職工董事在任期內調離本公司的,其職工董事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2. 國有獨資公司的職工監事,以及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國有企業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產生程式

現行法律法規並未對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國有企業的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以及國有獨資公司的職工監事的具體產生程式作出特殊規定,因此,上述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產生適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推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意見》的相關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推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意見》未作詳細規定的事項,則由國有企業的章程作出具體規定。

候選人產生程式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由公司工會提名,公司黨組織稽核,並報告上級工會;沒有黨組織的公司可由上一級工會組織稽核。工會主席一般應作為職工董事的候選人,工會副主席一般應作為職工監事的候選人。

選舉程式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由本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必須獲得全體會議代表過半數選票方可當選。公司應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尚未建立的,應組織職工或職工代表選舉產生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並積極籌建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選舉後的備案程式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產生後,應報上級工會、有關部門和機構備案,並與其他內部董事、監事一同履行有關手續。《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則明確規定職工監事產生後要報監事會管理機構批准。

另外,對於中央企業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產生,《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規定,取消中央企業職工監事選舉結果、工會組織成立和工會主席選舉等事項審批,由企業依法自主決策。也就是說,央企可以自主決策職工監事選舉結果。

補選程式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離職的,其任職資格自行終止。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出缺應及時進行補選,空缺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補選程式與上述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產生程式相同。

三罷免程式

1. 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國有企業

對於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國有企業,現行法律法規並未對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罷免程式作出特別規定,因此,國有企業的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產生適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推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具體而言,職工代表大會有權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對民主評議不稱職的予以罷免。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須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聯名提出罷免議案。

2. 國有獨資企業

《職工董事管理辦法》針對罷免國有獨資公司職工董事的情形和程式有專門的規定。

首先,應當罷免職工董事的情形包括: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年度考核評價結果較差的;對公司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參與公司編造虛假報告的;洩露公司商業祕密,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者為自己及他人從事與公司利益有衝突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的;不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工作或者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他人出席董事會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應予罷免的行為。

其次,在罷免程式上,罷免職工董事,須由十分之一以上全體職工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聯名提出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公司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罷免職工董事事項時,職工董事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理由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罷免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後,由主席團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表決。罷免職工董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罷免職工董事,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過半數的職工代表通過。公司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須經全體職工過半數同意。職工代表大會罷免決議經公司黨委(黨組)稽核,報國資委備案後,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續。

雖然《職工董事管理辦法》適用範圍為“中央企業建立董事會試點的國有獨資公司”,但在實踐中對其他型別的國有企業中關於職工董事解聘程式可做適當參考。

四離任、離職

涉及的法律問題

1.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罷免與解除勞動合同的關係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具有雙重身份,罷免並不意味著勞動合同解除。職工董事與公司之間本身存在勞動合同,除非解聘職工董事的事由同時滿足《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比如收受賄賂,損害公司利益的,否則,解聘職工董事,不意味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推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意見》的規定,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離職的,其任職資格自行終止。職工董事任職的前提是由於其與公司之間具有勞動合同,因而,勞動合同的解除,實際上必然導致職工董事的解聘。

2.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離任可能引發的法律問題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離任後,由於其身份的特殊性以及對法律法規、公司規章的熟悉程度較高,可能會與公司產生公司決議效力的糾紛。如張某與北京華信源科貿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一案中,張某主張自己是職工董事,而公司第四次臨時股東會決議選舉的董事中沒有職工代表,違反了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確認第四次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華信源公司抗辯認為第四次臨時股東會決議在公司上屆董事會任期已滿的情況下選舉新的董事會成員和董事長屬於公司自治範疇,亦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意見,理由正當。最後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一,公司法的上述規定明確是在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第二,根據公司法上述規定,職工代表是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並非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故無法因股東會未選舉職工董事而認定該決議無效。

該案件雖未支援員工訴情,但該案例反映出來的問題值得關注,即職工董事的合法性直接關涉相關決議的合法性。

五合規管理建議

職工董事和監事不僅是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加強民主建設的重要手段和途徑。因此,國有企業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合規管理中,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1.確保職工董事和監事產生的合法。

2.梳理並瞭解職工董事、監事與勞動關係之間的關係,確保董事、監事身份的合法性以及穩定性。

3.職工董事、監事換屆或者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應當注意相關銜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