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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為了嚴格鎮政府機關車輛管理,使車輛管理正規化、規範化,特制定車輛管理規定如下:

鎮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一、車輛管理的原則、範圍

1、按照上級公車管理的有關規定,本著“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厲行節約、保障正常工作開展”的原則實施本制度。

2、車輛管理的範圍:防火車、租傭公交車、哈飛峻意麵包車。

二、車輛的管理和排程

1、公車使用實行“統一調控、領導批准、專職司機出車”的管理制度。

2、車輛使用的範圍是公務用車,其他私人事務一律不得使用公務用車。

3、鎮機關所有車輛由鎮黨政辦統一排程。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車,必須先經鎮書記或鎮長批准後,方可由專職司機到黨政辦領取車輛鑰匙出車。

4、車輛使用完畢,出車司機必須檢查車輛狀況,保證車輛完好無損,有問題必須及時向主要領導彙報,鑰匙交回黨政辦。

5、公務用車,在下班後或公休日必須停放在鎮政府院內,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6、因工作需要下班後及公休、節假日用車的,需事先向鎮書記或鎮長請示,經同意後方可到黨政辦領取鑰匙出車。

7、嚴格控制車輛用油管理和維修費用,由專職司機到指定地點加油或維修。

三、車輛的使用

1、車輛由專職司機負責開車,其他人員遇特殊情況需經領導同意方可開車,否則一律不準私自駕駛。

2、公務車不得借給其它單位人員使用。如將車輛私自借給他人或不用專職司機出車,由此造成的後果,由違反規定的個人負責。

3、車輛駕駛員必須具備車輛駕駛資格,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超速超載、酒後開車、疲勞駕駛和違反操作程式駕駛,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由駕駛者負責。

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失等現象,應立即報告。

5、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的,在扣除理賠額後全部由負責者負擔。

四、車輛的保養

1、駕駛員要時刻注意車輛保養,車輛的維修養護由專職駕駛員負責,有問題及時維修,不開帶病車。

2、車輛需要維修的,由駕駛員事先向主要領導提出申請,到鎮政府指定地點進行維修,否則維修費一律不予報銷。自行修理者,經主要領導同意可憑購買材料零件費用憑證報銷。

3、如由於駕駛員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而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之維修費,應依情節輕重,由鎮政府與駕駛員或車管專人負責。

20XX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