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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車輛管理制度

醫院車輛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使醫院董事、總經理等高管人員使用的車輛(下簡稱“工作車輛”)以及公務車輛調配合理,使用安全、高效、節省,統一規範車輛管理流程,制定本制度。
2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下屬各醫院及籌備處的工作車輛與公務車輛的管理。
3 職責部門
3.1 醫院車輛管理機構為院辦(人事行政部),負責車輛排程、日常監督、維修保養等;
3.2 部門(科室)公務用車需由本部門(科室)負責人向車輛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3.3 以上所稱“車輛管理機構”下簡稱為“車管部門”。
4 要求
4.1 駕駛員任職要求
4.1.1 必須具有與所駕車型符合的駕駛證;
4.1.2 本地實際駕齡五年以上;
4.1.3 身體健康、40 週歲以下(已婚人員優先);
4.1.4 素質好,為人忠厚;
4.1.5 無煙、酒、賭嗜好;
4.1.6 入職時須籤勞動協議和擔保協議書
4.2 工作車輛、公務車輛使用要求
4.2.1 醫院高管人員工作車輛及其它公務車輛均配置專職駕駛員;
4.2.2 禁止任何人員在工作時間及非工作時間用車不使用專職駕駛員而擅自駕車的行為;
4.2.3 公務車輛在工作時間及非工作時間因公用車,必須由部門(科室)負責人填寫《公務用車申請單》,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4.2.4 駕駛員憑《公務用車申請單》的有關專案內容履行職責。超路線、超專案、超時間時,用車人必須及時報告並事後在審批手續上補充說明;
4.2.5 車輛在節假日或每日下班收車時,必須停放在單位指定地點;
4.2.6 車輛鑰匙及行駛證件統一由車管部門授權專職駕駛員保管。非經車管部門主管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持有或保管車輛鑰匙或行駛證件。

5 原則及程式
5.1 用車原則
5.1.1 工作車輛根據領導上下班時間、工作時間內的公務情況,安排使用。當工作時間內無公務外出,醫院因重要公務急需用車,而沒有其他車輛可調配時,由車管部門負責人向工作車輛專用人報告後調配使用;
5.1.2 公務車輛在工作時間內由車管部門統一安排、調配;
5.1.3 醫院領導因公外出或辦理緊急重大事項用車優先。多位領導同時提出用車時,原則上按職級從大到小依次安排;
5.1.4 任何部門、任何人員因公外出沒有公務車使用而必須搭乘計程車時,需經車管部門主管許可後方可報銷交通費用;
5.1.5 非工作時間用車、因私用車、外單位借用車輛,由總經理(或授權車管部門負責人)批准。
5.2 用車程式
5.2.1 各部門工作時間及其它時間因公務用車,應提前兩小時填寫《公務用車申請單》報車管部門後,統一由車管部門負責人調配出車;
5.2.2 駕駛員按照批准的《公務用車申請單》有關專案嚴格執行出車任務。
6 車輛管理
6.1 車管部門負責建立詳實的車輛管理檔案,按規定辦理交納有關費用,按規定審計車輛費用憑證;
6.2 堅持對每日用車情況的管理,掌握車輛的里程、油耗、維修、整潔保養等事項;
6.3 堅持對定點停放車輛,定點加油、維修的檢查、監督、管理,發現異常予以糾正或處理;
6.4 堅持日常教育、督促駕駛員安全駕駛車輛;
6.5 車輛檢修或維修費用在 5000 元/次以上,由總經理核准;車輛檢修或維修費用在 10000元/次以上的,由執行董事(或呈報董事長)核准;
6.6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馬上報告車管部門負責人及上級主管,車管部門應積極辦理有關事故事宜。

7 罰責
7.1 不用駕駛員而擅自駕駛車輛,無論因公因私,無論任何職級,每發現(發生)一次,對當事人扣款 100 元;若發生交通事故,按事故所有費用扣罰當事人;若駕駛員同車同行而讓他人駕駛的,駕駛員亦按本條規定處罰;
7.2 未辦理出車手續而出車的,扣罰駕駛員 100 元/次;駕駛員擅自把車鑰匙交他人駕駛的,
按責任條款 7.1 處理;
7.3 非公務和非工作時間的私事用車,非經有權批准人同意而出車的,扣罰當事人 100 元/ 次。給與車輛鑰匙者與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
7.4 酒後駕車或違章違規駕車,一經發現,扣罰當事人(駕駛員)1000 元/次;發生交通事故由當事人(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
7.5 未按規定停放車輛的,扣罰駕駛員 20 元/次;車輛保養不善的,按造成損害程度由駕駛員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7.6 對違反本規定第 7 條責任條款中的 7.1、7.2、7.3、7.4 任意一項,將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在醫院或集團範圍內給予處罰通報。發生交通事故時,同時解聘駕駛員。
7.7 以上責任扣款,在當月薪酬中兌現,舉報人按扣款 100%獎勵(對舉報人予以保密)。
醫院相關人員出現違反本規定未執行或難於執行處罰時,由總部人事行政部與財務部監督並強制執行。
7.8 駕駛員出車過程中因違反交通法規而被交警部門處以違章罰款時,由駕駛員自行承擔全部罰款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