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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車輛租賃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車輛管理,杜絕安全事故隱患,明確幼兒園與租賃車輛義務與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幼兒園車輛租賃管理制度

1、出租方為車輛的唯一所有權人,已使用年限不超過三年。在租賃期的起始日之前,出租方須自費用為車輛辦理行駛所需的各項證件,並將車輛的行駛證、年檢證、稅訖證、保險及駕駛證影印一份至園記憶體檔。出租方需保證這些證件在租賃期內持續有效。

2、駕駛員需持駕駛證C 照,並有兩年以上駕駛相似車輛的經歷。

3、駕駛員要定期對車輛進行日清潔、日檢查、自費檢修,保證車輛的行駛效能和各項內建設施處於良好的狀態,車輛內外清潔乾淨,無異味。夏季7、8月、冬季12月、元月接送幼兒時必須空調開放。以上違例一次扣10元。

4、若因出租方原因造成車輛無法供幼兒園使用時,出租方須立即無償向幼兒園提供與車輛相類似的替換車輛。車輛出現缺陷或遭受損害或毀壞,幼兒園有權要求立即更換車輛。

5、在租賃期內,非因幼兒園原因,車輛發生損毀、滅失、賠償責任或政府處罰,出租方自行負擔全部責任。

6、駕駛員應當遵守交通規則,並確保幼兒上車後的安全。嚴禁帶病、酒後、疲勞駕駛,一經發現,立即辭退。
7、幼兒接送專車每週一至每週五早6:10——8:00接幼兒來園,晚4:40準時發車。遲到一次扣10元/次。

8、駕駛員出車時代表園所形象,應注對待家長態度禮貌,對幼兒具愛心,遵守園內管理制度。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儘量剋制自己,並做好相關的解釋,避免與家長髮生爭執,事後可將事件告知主管。如對家長出言不遜,造成不良影響,發現一次扣10元。駕駛員還應熟悉每位接送幼兒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幼兒,要提高警覺,並向幼兒家長證實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讓其接走幼兒。

9、每月10日(工資發放日)中午12:40召開駕駛員會議,駕駛員必須到會,不到會則扣除10元/次。

10、原則上車輛應購買全保,如果不購全保,在營運過程中出現的車輛損壞,交通事故,園所概不負責。

11、原則上駕駛員不能請假,如需請假,委派的駕駛員工資由原駕駛員自行負責。委派的駕駛員必須持駕駛證C 照,有兩年以上駕駛相似車輛的經歷,責任心強,並得到園長批准。對連續缺勤3天以上的駕駛員,可予以辭退。

12、幼兒園會每車委派一名跟車教師協助管理車上幼兒。車輛從入園起,駕駛員即在車上維護車內安全,不得離開車輛。駕駛員有義務對跟車教師及幼兒進行行車安全知識以及如何防止幼兒對車輛造成損壞的知識進行培訓。接送完畢,駕駛員必須對園車進行清理,避免幼兒躲在車上等意外情況發生。在行車過程中幼兒對車輛造成的損壞行為,駕駛員和跟車老師要及時制止。在行車過程中幼兒對車輛造成的損壞,園所概不負責。

13、幼兒園每月10日(遇節假日順延)發放租金給出租方,租金由雙方談妥,其中包括汽油費、司機勞務費,此外,幼兒園不再承擔其它費用。如幼兒園不再承租車輛,則按當月實際使用天數付給出租方租金。

14、車輛如在接送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並及時向園領導報告。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於駕駛員不遵守交通規則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15、每月設安全獎30元,如果做到出車不違反園內製度,無大小安全事故,則全額發放。

16、本制度從制定之日起實施,陽光寶貝幼兒園保留對此制度的解釋和修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