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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年級學生獎懲制度

一、獎勵制度:

畢業年級學生獎懲制度

(一)口頭表揚:

凡未能達到通報表揚的先進表現或模範行為,班級或學校在知曉後,都應該進行口頭表揚。

(二)通報表揚

凡符合下列條件,學校應給予通報表揚獎勵:

1、模範遵守校紀校規,維護學校利益者。

2、大公無私、助人為樂、尊老愛幼、拾金不昧者。

3、積極組織或參加讀書會、學科興趣小組等有益的社團活動(要有明確的活動安排,有活動效果)。

4、積極參加學校或社會公益活動者。

5、有其它先進行為者。

獲此項獎勵者,可視情況獲得個人操行積分1-3分,其中,助人為樂、拾金不昧和參加社會公益活動表現比較突出的,最多可獲得10分個人操行積分。

(三)頒發獎狀、獎品

凡積極參加校級各次競賽活動,成績優良者,學校應給予頒發獎狀、獎品獎勵。獲此項獎勵者,可視情況獲得個人操行積分2-4分.

(四)凡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成績顯著者,學校應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少先隊員”各項積極分子等光榮稱號或報請上級機關給予嘉獎。獲此項獎勵者,可視情況獲得個人操行積分4-6分。

(五)、對於學校渠道取得的競賽榮譽,林州市級(含林州市級)以上的,學校要在第(三)項規定基礎上獎勵個人操行積分2、4、8、12分;對於非學校渠道取得的榮譽,將視具體情況獎勵個人操行積分1、2、4、8、16分;對於在各級媒體發表作品者,將視具體情況獎勵個人操行積分1、2、4、8、12分。

對於難以界定的應獲獎行為,可以通過摸彩券(包括1-10分十張彩券)的形式獎勵積分。凡受獎勵的一律填入學生個檔案

二、懲處制度:

凡違反《國小生守則》、《國小生日常行為規範》,違反校紀、校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一)批評教育

1、凡發現不尊重師長,不遵守本校制訂的在校行為規範和其它校紀校規的都應及時給予批評教育。

2、學生每次犯有較明顯的不良行為所進行的批評教育,由班主任同意記錄在班級日誌和學生檔案“批評懲罰”一欄上。並由學生寫出檢討,影響較大者要在全班或年級會上作檢查。

受批評教育者,一次扣除個人操行積分1-2分。

(二)警告

1、批評教育本學期累積超過10次以上仍無收效者;

2、發現惡語傷人、恐嚇他人、打架鬥毆、小偷小摸、出入網咖等不良行為經教育幫助仍不願意改正者;

3、損壞公物而隱瞞不報者;

4、觀看不健康的書報和影視錄影者;

5、本學期曠課累計三節以上者;

警告由班主任上報材料,報德育處備案,並口頭通知學生家長,記入本人檔案。受警告處分者,一次扣除個人操行積分3-5分。

(三)記過

1、經警告後仍無效果者。

2、打架鬥毆致他人傷殘者或者發生較嚴重的偷竊行為被治安部門傳訊者;訛詐別人錢財者。

3、不遵守社會公德,惡意損壞百姓財務或公共設施,造成社會不良影響者。

4、傳播不健康書刊,影視錄影者。

5、學期內曠課累計六節以上者。

記過以書面形式進行,由班主任上報材料,德育處備案,年級公示,記入本人檔案,並書面通知學生家長。

受記過處分者,一次扣除個人操行積分6-9分。

(四)、記大過

1、經記過後仍無效者。

2、糾合校外人員打架鬥毆者。

3、發生其他嚴重的違反校紀校規行為,在學校和社會造成很壞影響者。

4、因犯罪受到治安部門拘留者。

5、學期曠課累計15節以上者。

記大過由年級組長上報材料,德育主任批准,德育處備案,張榜公佈,記入本人檔案,並書面通知學生家長。

受記大過處分者,一次扣除個人操行積分10-15分。

(五)、開除留校察看

連續兩次被記大過者,學校要給予開除留校察看處分,德育處上報材料,德育主任批准,德育處備案,張榜公佈,記入本人檔案,並書面通知學生家長。

受開除留校察看處分者,一次扣除個人操行積分16-20分。

(六)、其他

學生在開除留校察看期間,依然有警告規格以上(包括警告)處違紀行為的,或在開除留校察看處分解除之後,又受到記大過(含記大過)以上處分的,學校要通知家長,由家長指導學生從以下處分中作出選擇:

1、開除學籍(學校不負責辦轉學手續,不辦理畢業證);2、勸退(學校負責辦轉學手續和畢業證);3、繳納守紀信用押金500元(畢業之前再有記過以上處分者,押金歸學校,如無,畢業後全額退還家長),一次扣除個人操行積分20分;4、暫扣畢業證一個月,家長在教室陪讀一週,一次扣除個人操行積分25分;5、暫扣畢業證一個月,停學一週(要求家長簽字確認),一次扣除個人操行積分30分。

上述處分一經確定,由德育處上報材料,校長批准,德育處備案,張榜公佈,記入本人檔案,並書面通知學生家長。

三、其他規定:

1、處分一經確認以後,即進入考察期。各相應處分的考察期依次為:批評教育——三天;警告——五天;記過——十天;記大過——半個月;開除留校察看——一個月;其他——至少兩個月。如受處分者在考察期內有悔改的表現或有明顯的進步,經自己向德育處提交申請,可視情況降低一級處分或撤消處分。

2、到個人操行積分結算時止,積分依然為負值的,扣發畢業證;積分低於-10分的(不含-10分),扣發畢業證和新生檢測准考證。

注:根據市教體局規定,兩證為升國中必備條件。

3、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含記過)者,學校要適當安排一點勞動任務或分配一點責任,以起到一定警醒作用。

4、允許學生之間在必要的情況下進行積分交易,交易標準為每1分操行積分價值10元人民幣,但這項交易要由家長在學校監督下按既定程式完成,然後由家長提交申請由學校更改或登出處分。

5、每一階段,各班積分最高的前二十名同學具有轉讓積分資格,有購買積分意願者,需要從上述同學中抽籤選擇。

6、學生操行積分從****年元旦開始,大體按每三個月結算一次(第一次為 3月31日,第二次為新生檢測前兩天,第三次為發放畢業證時)。

20XX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