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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獎懲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機關工作人員教育、管理和監督機制,激勵和引導機關人員忠於職守,勤奮工作,積極進取,現參照《公務員法》和我市有關效能監察的檔案精神,結合本局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工作獎懲制度

第二條機關工作人員應模範地履行各項工作職責,秉公執法,努力做好行政執法和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條機關工作人員的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到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注重工作實績,考核結果作為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四條機關工作人員的考核內容分為德、能、勤、績四個方面:

德:是指政治素質、思想修養、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

能:是指行政執法水平、業務技術水平及組織管理才能。

勤:是指工作態度、出勤情況等。

績:是指執法工作的數量、質量和效果。

第五條機關工作人員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個檔次。

第六條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機關工作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年終考核或單項評比中被評為優秀的;

(二)在宣傳貫徹法律、法規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文化事業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四)按其他規定應當給予表彰的。

第七條機關工作人員誡勉,是指對群眾反映較大或有一定問題,但又不構成違紀的機關工作人員及時提醒、警戒和限期改正的制度。

第八條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誡勉: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集體決定出現偏差,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不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科室內部鬧不團結的;

(三)工作作風不實,甚至弄虛作假、虛報浮誇,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脫離群眾,不關心群眾疾苦,甚至損害群眾利益,群眾意見較大的;

(五)執行廉潔從政有關規定不夠嚴格,影響幹部形象的;

(六)不遵守社會公德,生活作風不檢點,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在民主評議中,優秀票和稱職票合計達不到規定比例或年度考核評為基本稱職的(健康原因除外);

(八)組織認為需要誡勉的其他問題。

第九條機關工作人員的誡勉由局紀檢組、辦公室根據考察情況、民主集中制貫徹情況等,對照第八條之規定,提出誡勉物件建議名單,報局黨委審定。

第十條誡勉物件確定後,分管領導和辦公室主任找被誡勉幹部談話,指出問題,提出要求,並由專人作好記錄。

第十一條被誡勉人員在誡勉談話後的15天內,要在深刻反省、認真剖析的基礎上,制定整改措施,報辦公室、紀檢組和分管領導;誡勉期滿,要寫出整改情況報告。

第十二條誡勉期限一般為半年。誡勉期間被誡勉人員沒有改正存在問題或出現新問題的,要視情況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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