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社團行政綜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行政作為社團日常執行的後勤保障,良好的行政體系有利於社團的長久發展,促使社團不斷壯大。本制度作為社團行政管理的體系規範,維護社團的日常運作。
第二條 規範的範圍主要包括:管理體制,機構部門職責,會議管理,支教管理,獎勵懲罰等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條 社團實行社長責任制,社長直接對理事會負責,接受理事會的監督和質詢,執行理事會的各項決定。管轄機構部門:長期義務支教委員會、行政管理部、組織事務部、宣傳事務部、財務事務部、團支部、網路資源管理部。
第四條 理事會直接管轄監督審查委員會,對各機構部門進行監督審查,在職責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三章 機構部門職責
第五條 行政級別分為:基層事務管理級別、中層事務管理級別、高層事務管理級別。基層事務管理級別包括普通會員、各部門幹事;中層事務管理級別包括正副部長、委員會副主席;高層事務管理級別包括:理事、正副社長、委員會主席。
第六條 委員會是由特定活動專案成立的專門管理機構,具有獨立策劃和執行活動的權力,不具有財務獨立管理的權力。
第七條 團支部負責與共青團相關的工作,包括思想教育工作,社團文化培養和宣傳,矛盾糾紛調解,團日活動,會員溝通文娛活動組織等。
第八條 長期義務支教委員主要負責支教的全面工作,包括志願者的組織招聘、選拔、培訓,支教學校的溝通管理,教學質量管理,志願者考核,志願者和學生評優,支教安全,支教資金申報等。
第九條 監督審查委員會為社團制度執行、監督、處罰部門,包括人員考核,選舉管理,資產監管,內部審計,人員處罰,預算監管,費用監管,目標管理等。
第十條 行政管理部為社團的行政管理部門,包括資產管理,物資採購,例會籌備,檔案管理,人事管理等。
第十一條 組織事務部負責活動的策劃、組織實施,包括活動受理,組織人員策劃,活動申報,調配資源組織實施活動,資金籌備,對外聯絡溝通等。
第十二條 宣傳事務部負責活動宣傳方案及宣傳實施,包括宣傳受理,組織人員策劃宣傳方案,宣傳方案申報和實施,社團形象宣傳等以傳統媒介為基礎的宣傳和推廣。
第十三條 財務事務部為社團財務主管部門,包括預算執行、控制、稽核,會計核算,貨幣資產管理,實體資產監管,對外財務公佈,費用控制、稽核,財務執行辦法擬定等。
第十四條 網路資源管理部負責社團網路整體宣傳和營銷的統籌規劃和實施,包括網路宣傳方案的策劃和執行,社團網站的管理,網路宣傳公共平臺的管理,電子資料收集、整理、製作,網路平臺推廣等以網路為媒介宣傳和營銷。
第四章 會議管理
第十五條 例會由行政管理部負責籌備,會議主要處理社團日常工作,活動安排,理事會決議公佈,各部門的工作彙報等,例會作為各部門工作溝通的橋樑。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理事長負責籌備,召開前各機構部門應上報需要審議的議題,由理事長整理後下發到各理事,或通過其他方式告知。理事會不接受臨時議題。
第十七條 會議召開前三天由會議籌備部門釋出通知,通知內容包括出席人員、時間、地點、會議內容等其他與會議相關的內容。
第十八條 出席人員應準時到會簽到,不得無故缺席、遲到,因事請假應通知會議籌備部門,同時,以書面形式獲得相關負責人同意後,將假條交到行政管理部。
第十九條 參會人員聽從會議主持的安排,不喧譁打鬧;散會後,按秩序離開,會場保持清潔衛生。
第五章 支教管理
第二十條 義務支教相關工作,由長期義務支教委員會獨立執行,社團其他機構部門協調、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條 志願者根據支教的需要統籌安排,在全院公開招聘,採取公開考核的方式進行選拔,通過考核的志願者統一建立志願者檔案,由行政管理部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組織志願者進行必要的支教培訓,在條件的允許情況下,組織適當的教育能力提升培訓,為志願者提供教學能力提高的平臺,提升教育質量。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支教質量,對志願者進行嚴格考勤,定期和不定期的進行能力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志願者進行溝通輔導或取消支教資格。
第二十四條 學期期末對志願者進行評優,根據實際確定評優人數,獲得通過的志願者由社團和支教所在學校共同頒發榮譽證書,授予“優秀志願者”稱號。
第二十五條 學期期末對支教學校學生進行成績考核,考核方式根據實際採用靈活多樣的方式,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社團和當地學校授予“優秀學生”稱號,給予一定的獎學金。
第六章 獎勵懲罰
第二十六條 評比稱號:優秀幹部、優秀會員、愛心使者(一級稱謂),奉獻使者(二級稱謂),特殊榮譽使者(三級稱謂)。
第二十七條 各級稱號評比由監督審查委員會根據對社團的貢獻大小提出候選人名單,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生效。評比考核期內受過處分和附加處分的會員無論貢獻大小,一票否決,不得給予任何稱號評比。
第二十八條 錯誤輕微,對社團執行、日常管理、活動執行等不起實質性影響作用的行為,不適用處分和附加處分,一律繳納一元公益支援資金;中、高層事務管理級別加倍繳納公益支援資金。
第二十九條 處分類別:警告、嚴重警告、降職、撤職、開除會籍;附加處分類別:罰款。
第三十條 拖拉推諉是指對待職責內的工作,接受指令而不立即行動,辦事拖拉;遇事缺乏擔當,尋找各種藉口,推脫任務、推卸責任。情節輕微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比較嚴重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給予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拒不執行是指不接受社團的決定、安排、管理、制度等,接到指令拒不執行。情節輕微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比較嚴重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給予撤職並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挪用資產是指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把社團公共財產短時間內作為私人財產使用,沒有導致社團損失,初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再次違反給予撤職處分;三次及以上給予開除會籍處分;同時,根據資產使用情況給予10到50元罰款,作為資產使用費。
第三十三條 佔有資產是指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把社團公共財產據為已有,導致社團財產損失,損害社團公共利益。一經發現開除會籍,返還社團財產或按原值賠償。同時,根據資產使用情況給予20到100元罰款,作為資產使用費。必要時上報學院介入處理。
第三十四條 以公謀私是指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從第三方要求或接受個人利益,損害社團公共利益。一經發現開除會籍,返還要求或接受的個人利益。必要時上報學院介入處理。
第三十五條 拉幫結派是指個人在社團內部拉攏其他人成員結成小團體,無視社團整體利益,黨同伐異、嫉賢妒能、抵制打壓同事,破壞組織團結等不利於社團團結,損害社團利益的事。一經發現,對領頭人員給予開除會籍處分,情況特別嚴重的社團網站公示一年;其他成員根據情節嚴重情況給予適當的處分。
第三十六條 傳播負面情緒或言論是指由於自身利益或情緒受到影響、或者受外界不良資訊刺激,在組織內部、會員之間散佈片面的、偏激的、個人主義色彩濃厚的言論,擴散陰暗的、猜忌的、不和諧的情緒,破壞組織和諧氛圍。一經發現開除會籍,情況特別嚴重的給予社團網站公示一年。
第三十七條 錯誤執行是指社團制度、辦法、通知或其他檔案規定有明確的規定,因監督管理人員主觀有意或失誤,導致避開社團有效監督管理的失實行為或真實行為。情況輕微的失實行為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況比較嚴重的失實行為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情況嚴重的失實行為給予開除會籍處分。對於避開社團有效監管的真實行為,首次出現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再次出現給予降職處分,多次出現給予撤職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於違反社團制度、辦法等其他適用處分和附加處分的行為,監督審查委員會可以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受到警告處分3次及以上或嚴重警告2次及以上的人員,給予開除會籍處分。對於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人員,可以同時處以5到50元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八章 本制度經理事會稽核批准後生效,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釋出之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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