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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與辭職管理辦法

辭退與辭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
  第三條 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的辭職的權力。
  
  第二章 辭退管理
  
  第四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 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2. 連續曠工三日或全年累記超過六日者;
   3. 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
   4. 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至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
   5. 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重大者;
   6. 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7. 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塗改公司檔案者;
   8. 因破壞、竊取、譭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製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失者;
  9. 品行不端、行為不簡,屢勸不改者;
  10. 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11. 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12. 洩漏業務上的祕密情節嚴重者;
  13. 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14. 精神或機能發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員工對所從事的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15. 為個人利益偽造證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
   16. 年終考核成績不合格,經考察試用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業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18. 工作期間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19. 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0. 由於其他類似原因或業務上之必要者。
   第五條 本公司按第四條規定辭退員工時,必須事前通告其本人,並由其直屬主管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其預告期依據下列規定:
   1. 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 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 連續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條 辭退員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人事部門索取《員工辭退證明書》,並按規定填妥後,持證明書向公司有關部門辦理簽證,再送人事部門稽核。
   第七條 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填寫移交清單。
   第八條 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內,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訴。
   第九條 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後,應及時登記《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十一條 本公司下屬各分部、發展部辭退員工,必須經由公司人事處,人事副總載稽核批准方可執行。
   第三章 辭職管理
   第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事部門索取《辭職申請書》,填寫後交上級主管簽發意見,再送交人事部門稽核。
   第十三條 公司員工無論經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一個月。
   第十四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在離開公司前應向人事部門索要《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人事部門應向其發出《辭職通知書》並及時填寫《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辭退、辭職手續未按規定程式辦理的,公司相關部門將視其情況按有關規定作適當處理。
   第十七條 本條例的修改、解釋權歸公司人事處所有。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標籤:辭退 辭職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