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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學院黨委會議事規則

  工商管理學院黨委會議事規則

工商管理學院黨委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學院黨委重要問題議事程式,推進黨內民主建設,增強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發〔2010〕76號)及省委組織部、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印發《關於加強新形勢下高校基層黨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等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促改革、保落實的領導核心作用,堅決落實“管思想、管幹部、管人才、管政策”四管職責。學院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學院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並按照分工抓好組織實施。

    第三條 學院黨委會是學院黨委議事、決策、管理和執行機構,是提高學院黨委決策水平和決策質量的重要方式,必須圍繞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校黨委和組織部門的要求開展工作,接受學校黨委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議事範圍

  第四條 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研究決定學院有關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和意識形態等領域的重要工作。

  1. 學習傳達上級組織重要會議和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學院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意見。

  2. 研究加強學院黨委領導班子自身建設的有關內容。

  3. 研究加強學院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制度建設等的重要事項;研究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具體舉措,部署安排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

  4. 研究決定學院宣傳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研究落實意識形態主體責任的具體舉措。

  5. 研究決定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的有關事項。

  6. 研究決定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團組織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以及統戰、政治保衛工作。

  第五條 貫徹落實深化學校二級管理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確保學院改革發展正確方向,依照有關規定,研究決定學院改革發展、財務預決算、“三重一大”、內設機構設定,以及涉及師生權益保障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1. 研究決定學院改革發展、學科與人才隊伍建設等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階段性的重要工作安排。

  2. 研究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調整。

  3. 研究決定院內表彰人選,以及應由學院黨委向學校推薦的各類先進和表彰的人選。

  4. 研究決定學院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重大專案安排和大額資金的調動和使用。

  5. 研究決定學院重要規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關係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6. 研究決定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領導學院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制定內設機構負責人的選拔任用流程和規定,討論決定任用的有關人選,討論和處理黨員違紀案件。

  第七條 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創新用人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討論決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報學校審批。

  第八條 領導學院的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九條 研究審定需要向上級請示和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十條 研究決定以學院黨委會名義釋出的規範性檔案,以及需要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等。

  第三章 會議組織

  第十一條 學院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時可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參加黨委會的正式成員為學院黨委委員。不是黨委委員的院長、副院長列席黨委會。根據會議需要和議題內容,也可邀請學院組織員、工會主席、支部書記等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二條 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重大問題時,黨委書記、院長應同時參加會議。

  第十三條 黨委會實行例會制度,一般每兩週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隨時召開。

  第十四條 對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要黨委會決策又無法立即召集會議研究的,以一定形式進行溝通後可臨時處置,決定人對決策負責,事後應及時向黨委會彙報。

  第十五條 黨委會由組織員負責記錄並起草會議紀要。會議記錄由參會人員共同簽字確認後歸檔。會議紀要送黨委書記審閱、簽發後存檔並上網公佈。

  第四章 議題的提出與確定

  第十六條 黨委會必須有明確的議題,議題在會前確定。不臨時動議,特別是不能臨時動議重要議題或重大人事任免事項。

  第十七條 會議議題由學院黨委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徵求院長意見之後確定。

  第十八條 強化議題的前期準備和前置審查。

  1. 建立黨委書記、院長每週交流磋商制度,做到日常工作隨時溝通、重要決策事先溝通、緊急事項及時溝通。黨委會議有關教學、科研、社會服務、行政管理工作等有關議題,應會前聽取院長意見。

  2. 討論決定學院重大問題,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並通過必要的民主程式進行論證,經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溝通醞釀且無重大分歧後提交會議討論決定。

  3. 對學院內設機構負責人聘任方案,在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前,應在黨委書記、院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等範圍內進行充分醞釀。

  4. 對事關學院發展的重要事項,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或其他有效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建議。

  5. 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

  6. 對屬於學院各專門委員會職責範圍的重要事項,先通過各專門委員會討論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議事程式和要求

  第十九條 會議應一事一議,有議有決。與會人員應深入討論,充分發表意見,黨委書記末位表態。討論議題時不發表與議題無關的意見,後續發言人不過多發表與前面意見一致的意見。要講究會議效率,儘量避免議題屢議不決的現象。會議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決策。會議決議或決定應包括:對提交討論決策問題的結論;需要落實和辦理的事項;主(協)辦部門或者主(協)辦人;要求完成的時限等內容。

  第二十條 會議主持人在集中意見時,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如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作出決定,經充分調研、交換意見和醞釀,取得共識後,再提交會議討論。

  第二十一條 “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定,不以傳閱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黨委委員,不能由其他人代理表決,但應視情況事先徵求意見和事後通報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會議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採取口頭、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意見不計入票數。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採取無記名票決制,表決後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佈表決結果。會議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半數以上的方能通過。

  第六章 會議紀律

  第二十三條 黨委會參加人員應自覺遵守會議制度,按時到會。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會時,應由本人事先向黨委書記請假。

  第二十四條 黨委會實行迴避制。如會議討論涉及與會人員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的,該與會人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五條 黨委會與會人員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黨委會決議未正式傳達和公佈前,任何人不隨意向外傳播和洩露會議內容,不洩露具體醞釀、討論情況;需要解釋的,應以會議決定的結論為依據解釋和回覆。

  第七章 決議執行

  第二十六條 黨委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切實履行職責,按照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分管領導牽頭,認真組織落實黨委會形成的決定和決議,自覺維護領導班子的威信。

  第二十七條 對學院黨委會議形成的決定或決議,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級組織反映,但在本級或上級組織未做出改變之前必須無條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在執行黨委會決定事項過程中,如遇新情況、新問題,需對會議決定的事項進行變更、調整,應由負責實施的分管院領導向黨委書記提出理由和建議方案,根據黨委會決策程式進行復議並按複議結果執行。在未經黨委會複議重新作出決定前,均不得違背黨委會的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認真貫徹落實“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凡屬本規則規定的內容,必須經學院黨委會討論決定。違反本規則的行為一經發現,要查明事實、按照職責和許可權,及時糾正錯誤,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根據黨務公開的要求,可將黨委會決定的有關事項在一定範圍或向全體黨員公佈。

    第三十一條 黨委會的會務工作由學院黨委辦公室負責,包括會場安排、會議通知、議題徵集、會議記錄、紀要草擬和材料歸檔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由學院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浙江工商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委員會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