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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實院長會議規則

為了加強行政、審判工作的科學管理,及時協調、組織好日常工作,充分發揮院長辦公會議的職能作用,提高決策水平,實現管理規範化、制度化,結合本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貫實院長會議規則

第一條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或受委託的副院長主持召開。會議討論的問題,由院長或副院長提起。

第二條院長辦公會議的參加人員為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主任。紀檢組組長、政治處主任、後勤服務中心主任列席會議。根據會議討論研究的內容,可通知本院有關部門人員列席會議。

第三條院長辦公會議的議事範圍

㈠傳達學習區委、區人大、上級法院有關會議精神,研究決定本院重大工作部署;

㈡總結回顧本院工作;

㈢聽取分管院長工作彙報,研究決定下一步工作部署及安排;

㈣研究決定本院行政管理有關事項;

㈤討論、決定涉及全院或本院幾個部門需要協調的重要事項;

㈥研究制定本院有關規章制度,並對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㈦研究決定物資裝備的配置與管理、財務管理、重大財務開支、年度財務預算安排、“兩庭”建設、幹警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項;

㈧其他需要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四條院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五條院長辦公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須事先向主持人請假

第六條院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問題時,應充分發揮民主,集思廣益,最後由主持會議的院長或副院長作出決定。

第七條本院各部門需要提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應先向分管院長彙報,分管院長認為有必要的,可將討論事項書面送交院辦公室,提交部門應對討論事項有初步意見。院辦公室應提前一天將討論事項有關材料分發給院長辦公會議組成人員。

第八條院長辦公會議的日常事務包括會前準備、會議通知、會議記錄及整理會議記錄等,由院辦公室負責。

第九條院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根據需要可以會議紀要形式下發或由辦公室抄告本院有關部門,由分管院長組織、監督實施,有關部門對院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必須執行,並及時彙報辦理情況。

第十條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情況和記錄,未經許可不得向外公開。

第十一條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