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法定工時只給加班補貼合法嗎
網友“果然系雄”的困惑:
我的勞動合同上寫明的工作時間是標準工作時間,但公司強制要求我們一個月要上足185小時才給200元加班補貼,我一個月才休息四天。按照勞動法來講,我是不是一個月可以休息八天?那四天的休息公司可以就用這200元加班補貼來打發我嗎?
我的加班費計算方式為:
計算方式1:185(小時)-167(小時)=18(小時);
4天*6(小時)=24(小時);
24(小時)+18(小時)=42小時;
42(小時)*17(元)=714元
計算方式2:185(小時)-167(小時)=18(小時);
2天*6(小時)=12(小時);
18(小時)+12(小時)=30(小時);
30(小時)*17(元)=510元
請問以上兩個計算方式哪個是對的?
[律師答覆:]
標準工時制度是我國的工作時間制度之一,其特點是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有些朋友一般從事週一到週五,朝九晚五的工作,以為這就是標準工時制。其實是錯誤的。朝九晚五的工作只是標準工時制度中的一種。我們也可以將早上八點上班,晚上四點下班作為標準工時制,甚至可以設定為早上九點上班,晚上六點下班,中午休息一小時作為標準工時制。同樣,標準工時制的休息日也不一定是週六週日,可以設定成其他兩天。
之前曾經有朋友問,每天工作6小時,週六也要上班,全周工作六天,是否違反勞動法。我們按照前述的規則來判斷:一天工作6小時不超過8小時,一週工作36小時也不超過40小時。所以這同樣是標準工時制。
因此,對於標準工時制的加班來說,應該看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的部分。提問者在計算加班費時,一直在思考每月工時超過166.67小時的部分,其實反而落入了綜合工時制的套路。
什麼是綜合工時制呢?綜合工時制是針對一些因工作特點,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崗位而設定的工作時間制度。實施綜合工時制有一個前提條件,必須得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批。未獲得審批就擅自實行,是違法行為。綜合工時計算加班的特點是按照審批的週期來計算。比如審批的是按月綜合計算工時,我們在算加班時就把一個月的工作時間累加,對比166.67這個法定月工作小時,超過部分就計算加班費。
看懂的朋友可以發現,綜合計算工時比標準工時制更加靈活。舉例來說,如果根據單位排班,一天工作11小時,一天休息,一個月30天的話,其實只有165小時,綜合工時制不會存在加班費的問題。但是如果換作標準工時制,即使休息天增加了,卻不能免除工作日超8小時的問題,那超過的3小時仍然要支付加班費。
回到提問者的問題,你應該自己列一下自己的實際上下班時間,計算一下超過8小時的加班小時數是多少。然後再拿自己的月工資除以174,計算出小時工資,按1.5倍的規則,確定超過8小時的加班費。如果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況,則是按2倍的規則計算。由於你們勞動合同上已經約定了一部分加班費,所以你計算出應得加班費後,應該減去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剩餘的公司必須補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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