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員工在合同期內被辭退合法嗎?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用人自主權,意味著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自主錄用一些員工。那麼,單位可以自主用人,是不是也可以自主退人呢?如果員工發生了工傷事故,工傷員工在合同期內被單位辭退合法嗎?企業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和義務?
單位不得辭退工傷員工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同時,《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只要符合工傷的認定條件且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的,那麼,其合法權益就不得隨意受到損害,用人單位不得違法解除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
等級工傷不同,單位義務不同
用人單位不僅不能辭退工傷員工,而且針對員工不同的工傷等級,單位還需承擔不同的法律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具體分為以下3種情況。
1、一級至四級傷殘
(1)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工傷員工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工資;
(3)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工傷員工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工資的75%;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五級、六級傷殘
(1)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工傷員工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3)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4)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七級至十級傷殘
(1)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工傷員工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工資;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綜上所述,法律雖然規定用人單位有用人自主權,但這個用人自主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也就是說,單位在聘用員工後,並不能隨意辭退員工,尤其是工傷員工。相反,對於工傷員工,用人單位還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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