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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了不該繳的“培訓費”

小席:我受騙了

一份簡歷10元錢

4月26日,經過反覆挑選,我帶著在一個很大的人才招聘網上招聘公司留下的地址,來到了××路。這裡有一家我決定去面試的公司。我緊張地走進了大樓。

一位男士讓我坐下並要求拿出簡歷。我拿出簡歷,他馬上用職業的語言很熟練地告訴我:簡歷不符合要求,如果願意他們可幫填制一份,但要付費10元。幾分鐘後,根據我報出的個人資訊很快打印出一份簡歷。我當時只是覺得10元有點貴,但還是交了錢。

誘人的待遇

接待我的那位男士讓我進總經理辦公室。總經理坐在辦公桌後,看上去很親切(現在想起來很可惡)。他問我“應聘什麼職位”,我答“接待文員”。他說,那我先跟你講一下接待文員的待遇:試用期1000元,轉正後1400元,外加住房補助(如果是在外面居住的話)。我一聽很是欣喜。這是我遇到的接待文員職位最好的待遇了。然後他還大概描述了一下公司的情況。

繳了250元,欠下50元

接著他說,有時間的話你就來公司參加上崗培訓吧,但現在必須交納300元培訓費,8天培訓期後我們將退還給你,這錢算作保障金,目的是防止在培訓期間一些人員走掉……我什麼也沒想就問,現在就要交嗎?他說是。我看了看錢告訴他“帶得不夠”,他問有多少,我數了數只有270元。他說今天就先交250元吧。我拿出了錢放到桌上。他說,“你把這份合同簽了,你也有個保障”。我以為是勞動合同,看也沒看就簽了。記得當時簽名的時候手還激動得發抖。他說你在合同上寫上“欠50元27日繳清”,否則按違約處理,必須交納違約金300元。我就按他的要求寫了。當時心裡還在發慌,哪裡還拿得出50元呢?我全部的財產也就剩下包裡的20元了。簽好合同後,他又跟我聊了一會,家在哪裡,什麼時候來上海,有沒有朋友等等,然後很友好地告別。

剛出樓,我就迫不及待地打電話給男朋友,告訴他我找到工作了,並把剛才的一切告訴了他,特別強調“還簽了合同”。他馬上問“什麼合同”?我說“我也不清楚,但交了250元錢”。男朋友在那邊馬上很大聲地說:你受騙了,交錢是不合法的!我說有合同,並把合同念給他聽:“……乙方須按甲方規定在培訓期間內銷售甲方產品達到一定數量……後視乙方能力安排崗位”,唸到這兒,我也有點心虛了,覺得不對勁。
總經理說“你可以舉報我”

我和男朋友一起來到剛才被接待的公司。

男朋友開門見山地說:你那份合同算什麼?有什麼依據收取費用?坐在辦公桌後的總經理一副盛氣凌人的樣子:剛才不是跟她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嗎?你來這裡幹什麼?我收取費用是有章有循的。我是學法律專業的,你們懂什麼?如果你們這樣無禮取鬧,我也用粗魯的態度對待你們。

我不想把事情弄僵,而且還想著明天來參加培訓。為了緩解僵硬局面我出面打圓場。我說經理不是這樣的,我男朋友是覺得有點不放心所以來問一下為什麼交這筆錢。總經理馬上回答我:剛才我們不是談得挺好的,也講清楚了交這錢是怎麼一回事情。我點頭。他馬上又對我男朋友說:如果你覺得我們公司收費是不合法的,你現在就可以打110報警,說我們詐騙啊。我也可以先告訴你,110一定會告訴你這事情歸勞動局管理,讓你撥×××。再告訴你,勞動局就在我們大廈的對面,你去啊,我給你我的名片。你說我的名字:×××,他們一定認得。

這時候,我才相信:我是受騙了。

也許250元錢,對好多人來說不算什麼。可那錢對我來說很重要。男朋友3月底參加工作,4月22日發了364元錢的工資,除了最便宜的生活用品外,我們什麼也沒有捨得買。可突然之間,接近一個月的工資就這樣被騙走了。

我真不想再提起這件事。可今天,這家騙子公司的地址又赫然出現在了那個招聘網上。我把我的經歷說出來,目的是不想看到還有人受到像我一樣的傷害。

現行法規:尚待建立健全

現行的人才市場管理條例著眼於招聘過程,比如人才市場舉辦的合法性,招聘過程的合法性等等。至於招聘企業,前幾年勞動和人事部門有招聘單位審批的規定,即對招聘單位的合法性、招聘崗位和人員的可靠性等必須經過稽核,在加蓋了行政管理部門的章後,才能公開招聘人員。後來這個規定取消了,現在只要有工商登記,所有單位都可以招聘人員。取消這個規定對大多數企業市場化配置人員提供了便利,但極少數靠“招聘”來騙取錢財的人和單位也會打擦邊球。

對類似小席遭遇到的以“培訓費”為由頭騙取錢財的“騙子公司”,目前職能部門處理起來有一定難度。主要原因是對於這種新的現象,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條文能夠制約、查處,同時相關職能部門對此的管理職責劃分尚未進行明晰地界定。

對工商部門而言,其職能主要是管理各類工商企事業單位的註冊登記,對他們在經營過程中的經營範圍給予監察管理。合法單位招聘中的虛假行為,比如入用後職工與單位之間發生“培訓費”糾紛之類,難以納入工商部門管理職責。

對公安部門而言,單位對錄用員工收取“培訓費”以達到騙財目的的行為,如果詐騙數量達到規定下限,可以刑事立案;特別是對那些以招聘為幌子,收取大量錢財後“人去樓空”的公司,公安機關也正加大執法力度立案查處。但對於像席小姐這樣的個別行為,立案有難度。

對勞動監察部門而言,對單純在招聘中收取費用、押金的行為,正在加大查處力度。同時,根據國務院和上海市勞動監察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還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而類似席小姐被收取“培訓費”的遭遇不不在上述情況之列。

友情提醒:10種招聘不能信

看來要制約“培訓費”之類的新花招,儘快建立健全各項法律法規是當務之急。但在目前管理制度等約束機制尚不健全的前提下,求職者必須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警惕各種不法用工行為。在目前市場上,大致有10類招聘不能輕信:

1、招聘廣告上面沒有真正的公司名字、地址,只有聯絡電話和電子信箱;
2、借在居民樓內的公司或辦公條件過於簡單的“皮包公司”;
3、只招聘“銷售代表”、“業務主辦”等職位的;
4、特別註明歡迎“外地人員”或只招聘外地人員的;
5、報酬遠高於市場水平的;
6、通過名不經傳的小的中介公司招聘的;
7、應聘或面試時收取報名費、資料費、服裝費、培訓費等費用的;
8、打著經濟顧問公司、理財公司名義招收業務員的;
9、面試要求非常低,招聘過程過於簡單的;
10、及格後立即要你推銷產品,特別是一定要先付錢,而產品價格遠高於市場的。

來源:上海人才市場報

繳了不該繳的“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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