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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管理規定

車輛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合理調配和使用好公司公務用車,保證行車安全,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車輛使用
(1)所有車輛均由公司統一安排,統一管理,統一調配。
(2)車輛只能用於公司業務工作,未經批准不準用於辦私事,嚴禁利用公務用車外出旅遊或學習駕駛技術。
(3)非公務不準在節假日和平時下班後使用車輛。確因特殊情況需用車的,應事先填寫用車申請表,經報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使用。
(4)每車應設定“車輛行駛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錶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由司機登記行車來住地點,使用車人員簽名核實,每月交由公司公佈行車情況。
(5)車輛油料管理實行定額用油、一車一卡、專卡專用的制度,不得轉借。車輛加油回執應按月交公司統一登記備查。
第三條 車輛管理
1、所有車輛在行車時應帶齊所有交通部門備查的證件。駕駛員駕車必須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及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和檢查,維護交通秩序,謙虛謹慎,文明駕車,確保行車安全。
2、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正常行駛。駕駛員全年安全行車,未出交通事故的,給予獎勵安全獎1000元。
3、法定的節假日無出車任務時,車輛應按規定在指定地點停放。駕駛人員不得擅自私用,需要私用車輛時應提前填好“車輛使用申請單”,註明“私用” ,經主管領導核准後方可使用,違者受罰。
4、車輛的一切費用(修理費、油料費、路橋費、停車費、保險費等),必須先經公司辦公室統一登記,再按程式辦理報銷手續。
第四條 事故處理
1、凡因違章被公安機關處理的,一切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擔,不準報銷。因路邊違章停放而造成車身損壞,有關修理等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責。特別是無照駕駛或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的,發現情況即免職處理。
2、車輛如在公務中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除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外,並須即刻與公司聯絡,公司主管領導除即刻前往處理外,並即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
第五條 車輛檢修
1、機動車輛的檢修,註明檢修內容及有關情況,經核准後方得送到定點修理廠進行檢修。
2、車輛在執行任務時發生故障,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要電話請求主管領導,否則其維修費用不給予報銷。
3、車輛維修費,由公司統一按季結算,登記入冊,年終隨車輛其他費用一道公佈。
第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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