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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車輛維修管理辦法

分局車輛維修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分局車輛維修管理,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包括分局機關使用的所有車輛。
二、車輛維修應堅持確保車輛執行安全和做到厲行節約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
三、分局為確保車輛維修質量,指定2家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企業(大眾※※維修站、※※汽車修理廠),並與其簽定維修合同,按合同規定維修車輛。
四、分局成立具有高階技師職稱的專業人員組成車輛故障檢測小組,負責車輛故障技術鑑定工作。鑑定小組成員由3人◎◎◎、◎◎、◎◎◎)組成,車班負責人◎◎◎為小組長
五、駕駛員要加強對所管理、使用車輛的保養與維護,經常檢測各項效能,及時反映存在的問題,並及時維修,確保車輛完好率達100%。
六、車輛故障報修程式:
(一)本車駕駛員提出修車報告(除車輛正常保養以外);
(二)由檢測小組鑑定車輛檢測故障原因,到維修廠家詢價後,由車隊負責人寫出書面維修報告;
(三)辦公室主任簽字確認;
(四)分局分管領導審批同意;
(五)駕駛員持《車輛維修審批單》到定點修理廠修理;
(六)車輛修理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應對修理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驗車單上予以簽字確認。
七、維修費報銷程式:所有車輛維修費,堅持一月一次月底統一結算。具體是:
(一)由駕駛班和財務部派員一同前往修理廠結賬;
(二)車班填寫報銷憑證;
(三)辦公室稽核;
(四)按分局財務報銷制度審批報銷。
八、在外執行任務的車輛發生故障或事故,經分管領導同意,可以就近維修,但僅以恢復車輛執行為限,同時上報辦公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