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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社團聯盟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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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社團聯盟獎懲辦法

學院社團聯盟獎懲辦法

xx外國語學院社團聯盟獎懲辦法社團聯盟主席及社聯理事會有權對社聯成員的行為做出獎懲。本著“民主,公平,公正”和民主集中的原則,依據《xx外國語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條例》,特制定《xx外國語學院社團聯盟獎懲辦法》。

第一條

社團聯盟學生社團活動獎懲認定由理事會策劃部具體負責;社團聯盟學生幹部獎懲認定由理事會祕書處具體負責。學生社團活動及學生幹部獎懲認定結果須上報理事會。

第二條

理事會祕書處和策劃部對社團聯盟理事會及社團聯盟主席負責,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理事會及主席彙報,不得隱瞞。

第三條

學生社團活動及學生幹部違規認定(簡介)

一、未按規定出席社聯會議,不認真完成社聯任務;視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停止職務處分。對於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者,給予開除處分;情節嚴重者,報相關部門處理。

二、向理事會提供虛假活動申報資訊;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嚴重警告,停止活動,或取消活動舉辦權處分。

三、違反學生社團活動審批規定,越級審批活動;給予取消舉辦活動資格的處分

四、未經社團聯盟宣傳部批准,擅自使用或非法佔有社聯宣傳物資;視情節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取消社聯公共宣傳物資使用權。情節嚴重的直至停止活動的處分。

五、未經祕書處批准,違規使用社聯辦公室,給予警告處分;對於情節嚴重,故意損壞辦公室公用物品,擾亂辦公室正常使用者,由祕書處取消其辦公室使用資格,追究社團負責人相應責任。

六、未經社團聯盟及校團委批准,以社團名義私自開展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給予停止社團活動處分。對情節嚴重且經屢次勸告仍不知悔改者,給予強制解散,並追究社團第一責任人及活動直接責任人相應責任。

七、其它相關規定(略)

第四條

社團聯盟學生社團及學生幹部獎勵辦法

一、對於工作認真負責,品學兼優,取得優異成績的學生幹部;給予通報表揚,並向學校推薦參加校級及北京市優秀學生幹部評選。

二、對於在校內外活動中表現突出,取得優異成績的社團;給予重點經費支援,並向學校推薦參加校級及北京市優秀學生社團評選。

三、對於工作表現良好,成績優秀的學生幹部;給予重點培養,並推薦參加校級及北京市學生幹部培訓選拔。

四、經社聯理事會認定的其他情況及相應獎勵辦法。

第五條

根據社團違規情況,處罰措施大致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取消舉辦活動資格,有限期停止活動,限期整改,強制解散。

第六條

社聯獎懲決定統一由祕書處釋出。對於學生幹部的處分決定,由祕書處向當事人送達書面通知,經當事人簽收後視為正式生效。對於無法聯絡當事人或當事人拒絕簽收的處分通知的情況,於通知發出後的第4個工作日公示通告一週;公示一週後視為通知已送達當事人。

第七條

當事人或學生社團如果處罰決定有異議,應在通知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之內,向社聯祕書處提出複議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對於已受理的申請,由社聯祕書處召集常務理事共同商討,並於5個工作日內給出複議結果。若社團不滿意複議結果,可持理事會複議結果通知檔案到校團委申訴。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xx外國語學院社團聯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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