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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器具銷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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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器具銷售管理辦法

燃氣器具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燃氣器具市場,增強售後服務保障,減少安全用氣隱患,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燃氣器具包括:燃氣灶、燃氣熱水器、壁掛爐、茶爐、鍋爐等燃氣用具。

第三條 本公司只從事民用燃氣灶、燃氣熱水器和壁掛爐銷售業務,大型燃氣器具及鍋爐由使用者自行購置。

第四條 公司燃氣器具實行招標採購,每年組織一次,具體辦法按公司招投標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 公司採購壁掛爐實行試用期,試用期為1-2年。

第六條 凡使用本公司氣源的灶具、熱水器、壁掛爐、燃氣鍋爐,不論使用者自己採購裝置還是由本公司統一採購,均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 燃氣器具准入條件

第七條 公司採購燃氣器具實行准入管理,燃氣器具生產企業和經銷商除滿足招標檔案要求以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八條 燃氣器具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營業執照、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等;

2、生產許可證;

3、省級以上質量檢驗機構的質檢合格證明;

4、根據國家行業標準或公司招標檔案規定應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熱水器、壁掛爐供貨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一級代理商,有生產企業的委託代理證書;

2、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

3、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4、招標檔案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熱水器、壁掛爐的質量要求

1、產品外觀、結構、各種標識符合有關標準;

2、質量效能穩定,試用期內使用者反映良好,投訴率在3‰以內;

3、經現場試驗,執行效果良好,各項指標符合國家標準。

4、必須是強排風或平衡式。

5、根據國家、行業標準或公司招標檔案規定應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 對供貨商售後服務的要求:

1、為產品辦理保險;

2、產品從安裝除錯開始,出現質量問題一年內免費更換,終身負責維修;

3、在太原附近有售後服務機構,產品出現問題在4小時內能趕到現場並做出處理;

4、為本公司免費培訓安裝和維修技術人員,能滿足日常維修需要。

第十一條 燃氣灶、熱水器、壁掛爐供貨合同及資金抵押要求

1、按本制度及招投標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籤訂供貨協議。

2、壁掛爐的試用期為兩個採暖季,試用期內除保留20萬元的質量保證金外,其餘貨款按合同分批支付,質保金10%在一年後支付;如果供貨人系連續中標的,保留3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一直延續到終止供貨。供貨終止後,按未達到報廢年限的壁掛爐貨款的10%扣押質保金,直到壁掛爐達到報廢條件。

3、熱水器不設試用期,質保金按10%在一年後支付,如果系連續中標,保留5萬元的履約保證金,合作終止後退還。

4、燃氣灶不設試用期,質保金按5%在一年後支付,如果系連續中標,保留5萬元的履約保證金,合作終止後退還。


第三章 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

第十二條 公司在營業網點經銷各種民用燃氣灶具、熱水器、壁掛爐和燃氣具零配件,燃氣器具的經銷實行獨立核算,經銷收益應列入相關部門績效考核。

第十三條 使用者根據實際需要可在我公司營業網點選購各種型號的燃氣灶具、熱水器、壁掛爐等產品,我公司負責安裝除錯和售後服務。

第十四條 使用者自行購置的熱水器、壁掛爐和燃氣鍋爐等,由規劃建設部進行驗收並按收費標準收取安裝置換費用後,進行燃氣管道的連線安裝,產品的售後服務由使用者自行解決。

第十五條 本公司原則上只發展建築面積300平米以內的新建單元樓壁掛爐使用者,其他使用者必須由規劃建設部現場勘察符合安裝條件才能安裝,具體程式是:

1、使用者到市場部領取“壁掛爐安裝申請表”(見附表2);

2、市場部通知規劃建設管理部進行現場勘察;

3、使用者根據規劃部要求對採暖系統進行整改;

4、整改符合要求後,規劃部在申請表上簽字蓋章;

5、使用者持申請表到市場部辦理交費手續;

6、市場部下單,規劃部安排施工。

第十六條 集中安裝的壁掛爐使用者可以享受優惠條件:50戶以上每臺優惠300元,100戶以上每臺優惠500元,享受優惠按以下程式進行審批:

1、使用者填寫“壁掛爐集中安裝優惠申請表”(見附表3);

2、規劃部簽字認可;

3、經營副總簽字審批;

4、不完全符合條件的由總經理審批;

5、使用者到市場部辦理交款手續。

第十七條 壁掛爐安裝時必須配套安裝軟水器和過濾器,軟水器和過濾器由本公司統一配置(自備壁掛爐除外),費用由使用者承擔。

第十八條 燃氣鍋爐(含中央空調)的安裝費由規劃部現場勘察後由經營副總進行費用測定,具體按公司業務流程和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燃氣熱水器、壁掛爐的安裝及銷售價格執行物價部門確定的標準,沒有定價的由總經理辦公會稽核確定,燃氣灶及零部件可根據市場行情由市場部提出定價範圍,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確定。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燃氣熱水器、壁掛爐和燃氣鍋爐在驗收以後要簽訂供氣合同,明確雙方安全供用氣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燃氣熱水器和壁掛爐實行持證管理,使用者交納安裝費以後,市場部填寫“燃氣熱水器、壁掛爐使用證”並移交使用者服務部,由使用者服務部送氣時向用戶發放。

第二十二條 熱水器、壁掛爐安裝單(保修單)由使用者服務部在送氣時填寫並返還物資採供部,作為廠家保修的憑證。

第二十三條 燃氣熱水器、壁掛爐和燃氣鍋爐實行定期檢查制度,其中壁掛爐在每年採暖期開始前1至3個月進行安全檢查;熱水器每兩年安排檢查(清理)一次,可不定期;燃氣鍋爐由生產廠家負責檢查,本公司配合進行供氣管路的安全檢查。

第五章 售後服務

第二十四條 壁掛爐和燃氣鍋爐出現故障必須在當天處理,保障使用者正常使用;使用者自購的燃氣裝置由使用者自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熱水器出現故障必須在三日內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公司必須配備週轉壁掛爐和易損配件,用於維修應急臨時更換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熱水器、壁掛爐使用不到一個月的,因質量問題可申請以舊換新業務。

第二十三條 以舊換新由經營副總進行審批。

第二十四條 以舊換新的程式:

1、使用者服務部如實填寫故障情況、原因和處理意見並簽字;

2、分管經營的副總經理稽核簽字;

3、使用者服務部將故障熱水器或壁掛爐拆除並隨審批表交物質採供部,採供部收、驗貨物後簽字;

4、使用者憑審批表到採供部領取熱水器或壁掛爐,採供部憑審批表與供貨商交涉辦理更換事宜。

5、使用者服務部安裝。

6、如果使用者更換不同的品牌或型號,需總經理簽字同意,使用者持審批表到市場部辦理變更手續,補交或退還差價(包括重新安裝費),市場部通知規劃建設部重新安裝。

第二十五條 燃氣灶在使用一週內出現質量問題可以舊換新,由使用者服務部維修人員和分管經營的副總經理簽字後直接到採供部更換。

第二十六條 因燃氣器具質量問題導致人身傷亡事故或財產損失,由安全檢查監督部組織事故調查,根據界定的責任向供貨商或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未盡事宜參照公司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從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