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期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怎麼辦?
張某到一家中外合資電子企業上班,進廠時未提出與廠方訂立勞動合同,但與廠方口頭約定,用工試用期為6個月,期滿後視情況再定工作崗位。第一個月領到工資 200元。其他員工們告訴張某,市最低工資標準為240元,廠裡支付給張某的工資太低。張某找到廠長詢問,廠長解釋說試用期屬於不熟練勞動期,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張某該怎麼辦?
張某所在單位的作法是錯誤的,用人單位支付試用期的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張某要求企業支付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見習期或試用期是勞動者開始履行新的勞動合同、從事新職業的適應期。在勞動合同訂立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技術熟練程度等情況不甚瞭解,同時勞動者對其所從事的崗位的瞭解也需一段時間,因此,將勞動者從事新工種時剛開始的一段時間規定為試用期或見習期是有必要的。
1995年5月12日勞動部發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根據這一規定,單位可以自行確定見習期、試用期的工資待遇,但是仍應以不違反勞動法為前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也同樣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依法應享受勞動法規定的工資權。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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