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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簽約須知

許多畢業生都在忙著籤就業協議、轉檔案。在這個過程中涉及到畢業生的檔案、戶口、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違約金等等一系列問題。由於很多畢業生對此不重視或對有關規定不清楚而造成很大損失。

應屆畢業生簽約須知

善待自己的檔案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約時,要詢問清楚用人單位的性質,如果是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它們或它們的主管單位是有人事管理權的,可以接收檔案。其他各類非公企事業單位、各類民營機構一般是無人事管理權的,要通過人才交流中心來接收學生,學生的檔案要放到人才中心去。

各地人才交流中心均可為畢業生接收管理學生檔案,並依據檔案為畢業生提供轉正定級、職稱評定、出國政審、考研證明等一系列內容的服務。

籤一份保險係數高的勞動合同

怎樣簽訂勞動合同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是一些應屆大學畢業生最關心的問題。

合同合法是前提

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前提,但是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那麼求職者的權益保護就會遇到困難。因此,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這一勞動合同主體須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權利與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非法工作。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式、形式必須合法,如經協商一致採用書面形式等。

權利、義務約定明確

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於工作的內容應當儘量細化。如,崗位工種外延大或比較廣,說明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當事人從事的崗位工種變化範圍大。求職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崗位工種適度細化。

對於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求職者希望在勞動合同中體現的內容,當事人可提出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讀懂合同附件

簽訂勞動合同前,仔細閱讀關於相關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不論這些檔案是否被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因為,這些檔案中會涉及求職者多方面的權益,求職者應當遵守規定是其法定義務。這些檔案作為勞動合同附件時,與勞動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約束力。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當勞動合同涉及數字時,應當使用大寫漢字。勞動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求職者應妥善保管。用人單位事先起草了勞動合同文字,要求求職者簽字時,求職者一定要慎重,對文字仔細推敲,發現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時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說明修訂。

事後及時補救

最後,陳律師提醒大家,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後,如果不能通過協商的辦法解決,應當及時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申訴。陳律師說,勞動仲裁部門對仲裁時效的審查很嚴格,很多有勝訴把握的勞動糾紛訴至仲裁委後被駁回,都是由於超過了訴訟時效。《勞動法》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正確對待違約金

用人單位招人要經過筆試、面試很多環節,還要參加各高校舉辦的多場招聘會,時間、精力及成本都花費了不少。可幾年來都曾出現費盡心機挑選的高材生突然變卦的情況,讓單位措手不及。而一家民營企業的負責人也說,一些畢業生剛簽完約不久就毀約,大大增加了企業的用人風險。他們都表示,應當有高額的違約金來限制學生違約行為。所以建議畢業生按如下步驟進行:

一、畢業生在簽約前要認真閱讀《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所附說明,明確自己在畢業生就業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畢業生應按國家規定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瞭解用人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

三、各專業畢業生須持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及學院簽章發放的有關材料(推薦表、體檢表、成績單、鑑定表、出科評語表)自主選擇就業。

四、畢業生如果已報名參加升本考試,又有意同時選擇就業單位,要向用人單位說明情況並徵得其同意,在簽訂《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時,還需註明本人已報考研究生。

五、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過雙向選擇,確定就業意向後,簽訂《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經簽字蓋章後,任何一方不得違約。

簽約須知

1、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全稱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制定的。

2、畢業生認真填寫“畢業生情況及意見”並簽名。《就業協議書》的各項內容要認真如實填寫,避免和用人單位簽約後產生糾紛。如因畢業生隱瞞報或虛報個人資訊發生違約問題,將由畢業生本人承擔違約責任。

3、學校簽署意見後畢業生將協議書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並蓋章,用人單位應在協議書上註明畢業生檔案的郵寄接收地址和戶口遷移地址。

4、用人單位用人指標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的,則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北京、上海、天津、廣州、深圳、珠海、寧波、青島、大連等地的單位還需所在市人事局加蓋公章或填寫單獨的審批表。對於到以上地區就業的畢業生需將正式批函送交校就業指導與服務中心備案。上述情況畢業生未取得正式接收函,學校在編制就業方案時將暫不列入派遣計劃。

5、畢業生將《就業協議書》(學校留存聯)送回學生就業指導中心,並將有關資訊錄入畢業生就業管理系統。其餘一份畢業生本人留存,一份交用人單位,並將影印件送交各學院就業工作負責老師處登記備案。至此《就業協議書》手續辦理完成。

6、簽定就業協議是一個法律行為,學校、畢業生、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署後生效。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和權威性,對簽約的三方都有約束力,任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7、畢業生在求職簽約過程中應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自己的情況,不得有隱瞞和欺騙的行為。應做到誠信簽約,慎重簽約。

8、簽約前,畢業生應多方瞭解用人單位的情況,包括單位的發展歷史、規模、效益、管理制度、薪酬待遇及人才培養體系等,對一個單位的企業文化與價值觀也應有所瞭解。力求做到結合自身的興趣、能力和需要,在充分了解企業的情況下,做出理性的選擇。

9、當畢業生將手中唯一的一份《就業協議書》寄給用人單位,即表示接受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機會,雙方已進入正式的簽約程式。畢業生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儘快簽署《就業協議書》,如發現用人單位有拖延的情況,應主動與用人單位聯絡詢問情況,必要時可向學校就業中心尋求幫助。

10、《就業協議書》的簽約雙方應儘可能採取現場簽約的方式,若因條件限制需進行異地簽約,則簽約雙方應保持良好的溝通和配合,儘快履行簽約手續。先行簽約的一方有責任督促對方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簽署《就業協議書》。

11、畢業生在收到用人單位已簽字蓋章的《就業協議書》後,應儘快確認協議書中的內容,如發現有任何問題,應及時與用人單位聯絡。如對協議書沒有異議,應儘快在協議書上簽字,完成簽約手續。

12、異地簽約過程中,若畢業生在收到用人單位已簽字蓋章並返回的《就業協議書》後,又提出改變就業意向,不願意繼續簽署協議的,必須獲得用人單位的諒解和同意,並持用人單位同意不再簽約的證明方可到就業中心申領新的《就業協議書》,另行擇業。

13、在簽約過程中,要把和用人單位約定好的內容全部寫進《就業協議書》中,任何口頭承諾都是無效的。雙方已簽署好的協議書應當不留有任何空白處。

14、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如有其他約定,可在附加條款中註明。如對用人單位提出的條件有疑問,可要求給予一定的考慮時間,切不可因急於簽約而喪失自我保護意識。

15、《就業協議書》為雙方協議,不是三方協議,在用人單位和畢業生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學校只是作為鑑證方對已簽署完畢的《就業協議書》進行鑑證登記。

16、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條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向畢業生收取押金、保證金或其他任何費用。畢業生如遇到此種情況,應加以拒絕,並在必要時向學校或當地勞動監管部門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