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工傷如何賠償呢?
我國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勞動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對其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遭受損害的,用人單位必須承擔工傷賠償。在日常生活中,除了一些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還有一些暫時勞動的臨時工們,這部分勞動者甚至沒有合同,合法權益也得不到很好的保護。但是在日常的生產勞動過程中,勞動者常常會造成工傷,臨時工們也不例外,那麼臨時工工傷如何賠償呢?下面就為大家詳細講解。
臨時工工傷能否獲得賠償
首先需要明確一點,法律上是沒有“臨時工”這一說法與規定的。只要是適齡的勞動者給用人單位提供勞務,雙方就形成勞動關係,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便確定該勞動關係。雖然勞動者系臨時工,並與公司簽訂了《臨時工協議書》,但依據勞動法規定,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後,正式工與臨時工的區別實質上已消失,勞動者應享有與正式員工同等待遇,與正式員工同工同酬。也就是說,只要該勞動人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就應該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賠償標準是與勞動合同工的標準相同的。所以臨時工受了工傷是可以獲得賠償的。
如何獲得工傷賠償
所謂工傷賠償也就是工傷待遇,是對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發生暫時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的一種補救和補償。想要獲得工傷賠償,一般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1、單位有給該職工繳納社保;2、該職員進行了工傷鑑定,根據工傷鑑定可以進行相應等級的工傷賠償。臨時工在發生工傷後要先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鑑定,公司需要在發生事故後一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報則由工傷職員或近親在發生事故後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在我國,工傷賠償的範圍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此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此外,職工在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的時,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瞭解了以上相關臨時工工傷如何賠償的標準之後,重點需要明確的是:臨時工的賠償標準是與勞動合同工的標準相同的,不能被區別對待。在遇到工傷賠償爭議時,根據相關法律,雙方可以協商。如果不能協商,則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合理流程保障合法利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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