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特殊案例
權益保障2.18W
這是一宗勞資糾紛的特殊案例。一般勞資糾紛都是通過勞資審裁署作出仲裁,不服才交地區法院審理,但本案卻直接入稟高院審理,而案情牽涉了僱員自願辭職,僱主允諾給予一筆特惠金交換辭職,事後卻沒有履行的錯綜糾紛,法官判詞摘錄可給讀者一個概念,應如何在類似情況下保障自已。
案件事實/背景
原告人ara 向他的前僱主,本案的被告人公司就於1986年5月19日被告人答允付予他$100,000,以要求他自行辭職進行索償。被告人公司指該答允是特惠金而非與辭職之代價有關。
原告人於1983年至1985年20個月間受聘於被告人作為它的出版Asia Banking 之特刊編輯。雖然他沒有正常之服務合同,但他有一封受聘信,而其中一方可發出一個月通知去取消委任。他離開了被告人公司三個半月,之後再重返被告人公司。於1985年4月30日,他們達成了一份為期三年正式的服務合同。
於1986年5月19日,被告人的行政董事e 與原告人談及就被告人之中國員工恐嚇,若原告人不離開的話,他們便會要脅離開之解決方法。同日下午,原告人辭職離開被告人公司,而他收到一張寫下1986年7月2日及被告人公司於信中答允付予原告人$120,000其中的$20,000的支票。
e 於庭上作證時指出,被告人其後沒有再付款。這是因為原告人中傷被告人,而且原告人在沒有通知他的情況下立即接觸the 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其後更為它們工作。
判決
撤回原告人申請
1.一個人很少在沒有條件下放棄一份還有為期兩年的合同。
2.雖然原告人多次指出他的辭辭是根據合同條款而行,但於有關合同內所指的利益是甚麼時,他則顯得很猶豫。他只強調可獲取被告人利潤10%作為年終花紅。
3.可是,他一定知道被告人公司在他辭職前(即1986年3月31日)的財政年度有$1.2百萬的溢利。但是,被告人公司於他辭職時,該財政年度錄得虧損。
e 所提出他們沒有談及過原告人建議辭職是依照合同內的條款的證據是較正面及清晰。假如他相信原告人同意辭職是依照合同內的條款,在推論下,他是不可能忘記被告人公司的律師。而且,那封記錄了$120,000特惠金建議的信便會使用其他字眼的條款。被告人公司給原告人第三封信中最後一句-公司在考慮到你過去的服務後,同意以六次分期付款付予你$120,000作為特惠款項-更支援e 的證供。
5.所以,答應的那$120,000並非用作要求原告人放棄他的權利或利益的交換條例。
來源:印藝
案件事實/背景
原告人ara 向他的前僱主,本案的被告人公司就於1986年5月19日被告人答允付予他$100,000,以要求他自行辭職進行索償。被告人公司指該答允是特惠金而非與辭職之代價有關。
原告人於1983年至1985年20個月間受聘於被告人作為它的出版Asia Banking 之特刊編輯。雖然他沒有正常之服務合同,但他有一封受聘信,而其中一方可發出一個月通知去取消委任。他離開了被告人公司三個半月,之後再重返被告人公司。於1985年4月30日,他們達成了一份為期三年正式的服務合同。
於1986年5月19日,被告人的行政董事e 與原告人談及就被告人之中國員工恐嚇,若原告人不離開的話,他們便會要脅離開之解決方法。同日下午,原告人辭職離開被告人公司,而他收到一張寫下1986年7月2日及被告人公司於信中答允付予原告人$120,000其中的$20,000的支票。
e 於庭上作證時指出,被告人其後沒有再付款。這是因為原告人中傷被告人,而且原告人在沒有通知他的情況下立即接觸the 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其後更為它們工作。
判決
撤回原告人申請
1.一個人很少在沒有條件下放棄一份還有為期兩年的合同。
2.雖然原告人多次指出他的辭辭是根據合同條款而行,但於有關合同內所指的利益是甚麼時,他則顯得很猶豫。他只強調可獲取被告人利潤10%作為年終花紅。
3.可是,他一定知道被告人公司在他辭職前(即1986年3月31日)的財政年度有$1.2百萬的溢利。但是,被告人公司於他辭職時,該財政年度錄得虧損。
e 所提出他們沒有談及過原告人建議辭職是依照合同內的條款的證據是較正面及清晰。假如他相信原告人同意辭職是依照合同內的條款,在推論下,他是不可能忘記被告人公司的律師。而且,那封記錄了$120,000特惠金建議的信便會使用其他字眼的條款。被告人公司給原告人第三封信中最後一句-公司在考慮到你過去的服務後,同意以六次分期付款付予你$120,000作為特惠款項-更支援e 的證供。
5.所以,答應的那$120,000並非用作要求原告人放棄他的權利或利益的交換條例。
來源: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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