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的四大型別是什麼?
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就是勞動糾紛。在企業任職過程中,大多數情況下員工與企業都是會共存的,但如果企業侵犯到員工的合法權益時,就會產生勞動糾紛。所幸的是,在勞動糾紛的案件中,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的,企業的敗訴率高達70%。所以,一旦企業侵犯到你的合法權益,應該拿起法律武器,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糾紛有哪些型別?當勞動糾紛發生時,又有什麼途徑可以解決?接下來為您詳細介紹勞動糾紛的四大型別及解決途徑。
勞動糾紛的四大型別是什麼?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而產生的勞動糾紛。其中,開除、除名和辭退職工,都是對違反勞動紀律、無故犯錯員工的一種行政處罰;而辭職和自動離職,是離開原用人單位的一種個人行為。
2、因執行國家的關於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3、因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糾紛。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確立勞動權利義務關係而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勞動糾紛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過程中,都可能發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糾紛。
上述規定中的每一項都較為繁雜,又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不僅容易發生糾紛,而且容易導致矛盾激化。
以上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解決
當員工與企業發生勞動糾紛,最先考慮的辦法就是協商解決,能協商解決的,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不能協商解決的,員工可提起訴訟。現實中,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解決糾紛的案例非常多,通常情況下,企業基本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為主,結果良好。但協商並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
2、申請調解
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可以由員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具有法律常識和溝通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但是,與協商程式一樣,調解程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式
仲裁程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式。該程式靈活、快捷,又具有強制執行,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糾紛雙方如果有一方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起訴。
4、訴訟程式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程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式性,做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以上就是企業與員工產生的勞動糾紛的四大型別,解決方法也有四種,通常情況下能協商解決或者申請調解的,儘量解決,省時省力,後面兩種解決辦法則耗時耗力,曠日持久,對雙方都是損耗,當然,法律始終站在正義的一方,當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必須拿起法律武器抗爭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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