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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樹名木保護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古樹名木保護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市區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市區範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

包括轄區和經濟開發區、赤壁風景區所轄範圍。市區範圍是指城市規劃區。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古樹。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

指樹種珍貴、稀有的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研價值或者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本制度所稱名木。

第四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範圍內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對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批評、勸阻和舉報的權利。

第二章調查公佈

建立資源檔案。第六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市區範圍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拍照、編號。

第七條城市古樹名木實行三級保護:

(一)樹齡在500年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公佈實行一級保護;

(二)樹齡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佈實行二級保護;

(三)樹齡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區人民政府公佈實行三級保護。

古樹名木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鑑定確認。

第三章保護管理

第八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其保護區域為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5米的區域。

第九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實行專業養護部門保護管理和單位、個人保護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由管養單位負責保護管理;生長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共綠地、公園等屬市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單位管養範圍內的古樹名木。

由鐵路、公路、水利部門負責保護管理;生長在鐵路、公路、水庫、河道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

由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保護管理;生長在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

由所在單位和個人保護管理。散生在各單位管界內及個人庭院中的古樹名木。

養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無法確定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確定。

第十條古樹名木的日常管護費用由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

按照養護級別分別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區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搶救、復壯古樹名木的費用。

第十一條市區城市古樹名木由市人民政府設立保護牌。保護牌應標明中文樹名、學名、科屬、保護級別、樹齡、立牌時間、樹木編號及養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等內容;對有特殊歷史、文化、科研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應當有簡要文字說明。

捐資、認養古樹名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在古樹名木保護牌中一定期限的署名權。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的保護。

第十二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古樹名木管護技術規範的要求。落實養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並無償向養護責任人提供必要的養護知識培訓和技術指導。

第十三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簽訂管護責任書。應當到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十四條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及附屬設施的行為:

(一)樹上刻劃、釘釘、纏繞繩索、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二)施工等作業時借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樹、折枝、挖根、摘採果實種子或者剝損樹枝、樹幹、樹皮;

(四)保護區域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設施建築、傾倒有害汙水、汙物垃圾、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

(五)擅自移動、改變、損壞樹木的支撐、圍護設施及標牌等相關保護設施或保護標誌;

(六)擅自移植、砍伐、轉讓、買賣;

(七)其他損害行為。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確需移植二級、三級古樹名木的應當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因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准;確需移植一級古樹名木的應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校,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費用由申請移植的單位或個人承擔。古樹名木移植後5年內,古樹名木的移植應當由專業綠化養護單位按經批准的移植方案進行。養護單位或個人應按照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養護管理措施實施保護管理,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綠化養護單位進行管護。

第十六條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未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稽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買賣、轉讓。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專案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事先徵得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個人限期採取措施,對已建的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生產、生活設施。消除危害。

第十八條生產、生活等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限期內採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九條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養護責任。按照管護技術規範養護古樹名木。

出現了明顯的生長衰弱、瀕危症狀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古樹名木發生病蟲害、遭受人為損害或者雷擊等自然損傷。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採取搶救、治理或者復壯措施,並將詳細情況載入古樹名木管理檔案。

第二十條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死亡的古樹名木。

查明原因和責任。經確認死亡的予以登出,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並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制度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有關規定的由城市園林、規劃、環保、公安、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範圍。依據《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對樹齡在80年以上的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管理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