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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章制度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儲存價值的文字、圖表、圖片、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檔案材料。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報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的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發展規劃。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建檔案的統一管理工作;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
  市、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城建檔案館對城建檔案實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本市市區城建檔案以及市區以外市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檔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縣(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縣(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加強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市、縣(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接收下列城建檔案:
  (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築工程檔案,包括工礦企業,辦公、商業用房,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所,住宅小區及市區七層以上、其他區域五層以上住宅樓等建築工程檔案;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道路、排水、橋涵、隧道、水質淨化廠、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車場等工程檔案;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訊、廣播電視等工程檔案;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鐵路客運站、鐵路運輸編組站、鐵路貨運場站、長途汽車客運站、機場、碼頭等工程檔案;
  5.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名泉、公園、綠地、苗圃、紀念性建築、名人故居、名勝古蹟、古建築、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檔案;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垃圾糞便處理場、大型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工程檔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環境保護、人防工程檔案;
  8.建制鎮公用設施、公共建築工程檔案;
  9.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城市規劃、勘測、城管、公用、建管、園林、環衛等城市建裝置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檔案、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七條 本規定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會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編制,並於工程竣工後三個月內按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向有關城建檔案館報送。
  本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檔案,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後按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向有關城建檔案館移交。
  本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基礎資料,由市、縣(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收集。
  第八條 向市、縣(市)城建檔案館報送和移交的城建檔案應當是原件或者原件的縮微膠片,並符合國家檔案案卷質量標準。
  第九條 編制和報道建設工程檔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工程檔案資料齊全,包括規劃檔案資料、建設檔案資料、施工技術資料、竣工圖與竣工測量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聲像資料。
  (二)建設工程檔案必須在施工過程中按照落成實體同步編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後補繪。
  (三)隱蔽工程檔案應當附有重要部位狀況的圖片或錄影。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量。
  (四)繪製工程竣工圖,須採用統一座標系、高程系實測資料。工程竣工圖與工程實體相符,並加蓋竣工圖章。
  (五)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完整、準確、系統,字跡清楚,圖面整潔,紙質優良,規格統一,並有編制單位技術負責人簽章。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地下管線工程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進行修改補充,並於工程竣工後三個月內將修改補充後的地下管線圖按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報送有關城建檔案館,由市、縣(市)城建檔案館對地下管線總圖進行綜合、修改和補充。
  第十一條 凡在城市道路、道溝、各種管線附近地段進行開挖、爆破、鑽探等施工活動,建設單位在該建設專案規劃定點前,必須到市、縣(市)城建檔案館查詢利用該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檔案,憑市、縣(市)城建檔案館出具的地下管線技術資料證明書到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規劃定點手續。
  第十二條 對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範圍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市、縣(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申請對該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屬於市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的,應當通知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加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由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檔案,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必要條件。
  管線工程的竣工驗收,須有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參加。對重要的管線工程,城建檔案管理部門要進行現場核驗,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配合。
  第十三條 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工程檔案,不得遺失,待工程竣工後按本規定向市、縣(市)城建檔案館報送。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市)城建檔案館報送。
  第十四條 市、縣(市)城建檔案館應當建立健全城建檔案保管制度。保管城建檔案應當具有專門庫房,配備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設施,對損壞和變質的及時修復,確保城建檔案的安全完好。
  第十五條 市、縣(市)城建檔案館對館藏的城建檔案,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利用。
  第十六條 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件可以利用城建檔案。在查閱利用城建檔案時可進行復制,不得損壞城建檔案,不得將檔案帶出檔案館。城建檔案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城建檔案的利用簡化手續,提供方便。
  第十七條 提供社會利用的城建檔案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利用本單位或者本人形成、報送、捐贈、寄存的城建檔案,城建檔案館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在提供利用檔案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九條 損毀、丟失、塗改、偽造、銷燬、擅自提供城建檔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