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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城區建築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39號令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省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市中心城區(含經濟開發區)範圍的單位和個人,在建設施工(包括拆除建築)和裝飾裝修活動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淤泥、廢石、棄料等廢棄物,遵照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為中心城區建築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 應當在工程開工前10日內,持《建設工程招標書》、《建設工程放線任務書》,以及建設工程開挖、回填和排放建築垃圾處置計劃,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局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稽核決定。符合條件的,註明和核實建築垃圾的種類、數量、排放方式、裝載和消納地點、行駛線路、運輸時間及有效期限,核發《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
  第六條 建築垃圾處置費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通知》”(**市辦發〔20**〕48號檔案)批准核定的標準徵收,收入所得專款用於城市建築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處置建築垃圾必須按照經批准的方式和期限進行。需要運輸的,可以自行運輸,也可以委託有資格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或經營單位運輸。
  居民因裝飾、建造、維修房屋等產生的零星建築垃圾,應當堆放在指定的地點,按規定交納清運處置費用,由物業管理單位或社群居委會組織實行有償清運。
  第八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人,須到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辦理清運登記手續,按一車一證申辦《城市建築垃圾準運證》。“準運證”期限為一年,實行年審制度。
  第九條 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者應當具有載重量5噸以上的自卸車輛,運輸車輛應當具備相應的密閉運輸條件。
  第十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指定地點裝車和消納;
  (二)裝載適量,覆蓋嚴密,不得沿途拋、灑、滴、漏;
  (三)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
  (四)駛離現場時車身、車輪清洗乾淨,不得帶泥上路;
  (五)隨車攜帶《城市建築垃圾準運證》。
  第十一條 建設施工現場應做到:
  (一)實行封閉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並配備相應的沖洗裝置;
  (三)有專人負責現場管理,對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要求的車輛不準駛出現場;
  (四)竣工驗收前將建築垃圾清理乾淨,工程竣工時必須有城管部門參與驗收。

城管局城區建築垃圾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建築垃圾處置場地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設立,回填工程基坑、窪地等需要受納建築工程渣土的,受納單位或個人應當到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辦手續,統一調劑、安排。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倒入生活垃圾中轉站,桶、點內和附近城郊結合部、鐵道兩側及河道兩岸;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築垃圾;不得在道路兩側、城市空地堆放建築垃圾;不得擅自設立受納建築垃圾處置場。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依法查扣並從嚴處罰無《城市建築垃圾準運證》的車輛。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按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向建築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營建築垃圾運輸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每車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補辦有關手續繼續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 不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建築垃圾、車輛輪胎帶泥進入城市道路以及運載建築垃圾未密閉、覆蓋的,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出現撒漏和車輛輪胎帶泥汙染道路的, 責令清掃,並按每平方米50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50元至200元處以罰款。拒不清除的,加倍處罰。
  (三)在非規定的建築垃圾處理場地傾倒建築垃圾或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責令清除, 並且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拒不清除的,加倍處罰。
  (四)在年度內有二次以上違反本《辦法》規定,且行為情節惡劣的運輸車輛,不予通過年審。
  (五)施工現場積存垃圾不及時清理,造成環境汙染的,責令限期清理,並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六)塗改、偽造、轉借、租賃、買賣專用車輛準運證或建築垃圾清運證的,處以3000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七)委託無建築垃圾運輸資質車輛運輸建築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和個人,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阻礙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中心城區各建築單位運輸河沙、河石、砱灰等建築材料,以及各運輸承託單位(運輸公司)運輸煤、散裝貨物、流體貨物的,應當遵守本規定。造成城市汙染的,將依據本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