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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區委巡察組人員管理辦法

區委巡察組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對區委巡察組人員的管理,促進巡察組切實履職盡責,特制定本辦法。

2020區委巡察組人員管理辦法

  第二條 區委設立三個巡察組,承擔巡察任務,向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巡察組由組長和工作人員組成。巡察組組長由區委任命,並建立區委巡察組長庫。每個巡察組配備的工作人員從組織人事、財政、審計、信訪等部門抽調。

  第四條 巡察組組長按照“一次一授權”原則,根據每次巡察任務確定和授權。巡察工作人員在組長領導下,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開展巡察工作。

  第五條 巡察組組長的考勤、年度考核納入區委統一管理。巡察組工作人員的編制、考勤、年度考核和組織、人事、工資關係在原單位保持不變,其中巡察期間的考勤分別由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巡察組負責;年度考核時由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收集巡察組意見並向所在單位出具巡察期間工作鑑定,作為確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臨時抽調的巡察工作人員在巡察期間應脫離原工作(單位)崗位,服從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巡察組的管理監督,待一輪巡察工作結束後,方可回原單位從事本職工作。

  第七條 巡察組組長和工作人員在巡察期間原則上不得請假,如確需請假的,組長由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批准;工作人員請假3天以內的,由巡察組組長批准,3天以上的經巡察組組長同意後報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

  第八條 巡察組組長和工作人員的培訓納入巡察辦培訓計劃,適時組織培訓,提高業務工作能力。

  第九條 巡察工作人員提任和評先評優的,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徵求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意見。

  第十條 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巡察組成員可優先提拔使用。

  第十一條 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會同區紀委、區委組織部,通過徵求意見、函詢和走訪等方式,加強對巡察組組長和工作人員的日常監督。

  第十二條 巡察組組長和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察工作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察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洩露、擴散巡察工作祕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許可權,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察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